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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消费者呼吁 出台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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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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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5: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23 编辑

百名消费者呼吁出台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

http://www.gog.com.cn  12-03-15 11:41   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前一天,一封由159名消费者签名的建议信由郑州寄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信指出目前违法广告举报反馈制度不完善并且缺乏激励措施,希望国家工商总局能修改相关规定,出台专门的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

  “2011年1月,因为朋友被虚假医药广告欺骗,同时了解到很多人、尤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虚假广告上当受骗,我和一些朋友组成了一个举报虚假医药广告的志愿者联盟。去年一年时间,我们举报了221起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但是有回复的只有79起,超过六成的举报目前没有任何回复。”建议信起草者、曾举报过二百余起虚假医药广告的李英杰说。
  李英杰介绍,虽然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仅仅明确了受到违法广告侵害的举报者可以要求获得处理结果,但是对于其他举报人的知情权并未规定,而且该规定也仅仅是整个举报处理过程中的处理结果反馈环节,对于广告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的告知环节同样没有做任何规定。
  今年“两会”前夕,李英杰和伙伴们成功地游说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平和人大代表柯军等在“两会”上提出了加强虚假医药广告监管的提案。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而虚假广告一直属于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想到此,李英杰决定给国家工商总局写一封建议信,希望能够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虚假广告治理。
  建议信一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完善1996年制定的《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增加“各级工商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就举报是否立案书面告知违法广告举报人”;修改第十六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行政程序对违法广告当事人作出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违法广告举报人。”建议针对不依法保障举报人知情权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条款,通过上述内容保障违法广告举报人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违法广告举报奖励规定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鼓励社会大众积极举报违法广告,参与违法广告治理。

作者: 蒋格伟  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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