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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劳动法今年肯定修改,大家给力哇,希望把体检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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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今年肯定修改,大家给力哇,希望把体检的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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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今年将完善网络立法
2012年3月10日 03:31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吴邦国在作报告。
  昨日,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华社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一步要加快推进个税改革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修改刑诉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仅本届以来就有2485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去年8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
  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下一步要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常委会经过5次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常委会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有关解释和决定,还修改了兵役法、居民身份证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出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审议了民事诉讼法、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资产评估法草案等。
  理直气壮地坚持人大制度特色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就是要深刻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特色,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今年将修改劳动合同法
  今年的立法工作,一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推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二是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和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环境保护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标法等,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是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继续督促有关方面做好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据新华社
  代表评说
  首部网络立法草案今年或征民意
  如无意外,中国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草案将在今年出台并征求社会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韩德云昨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一条法律出台,前提条件是必须纳入立法机关本年度的工作规划。
  显然,制订相关互联网领域的法律已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今年的工作日程。
  网民5亿多
  “办法”很多却无“法”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院长童国华带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的建议,建议中提到:加快网络立法进程,以明确权责,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
  之所以提这个建议,是因为在网民超过5亿的今天,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虚假信息、非法入侵等行为时有发生。
  2000年9月前,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互联网的经营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的信息上网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上的专线管理办法》和《关于协调互联网上网资费的管理办法》等诸多“办法”。
  2009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被称为是前面数个“办法”的“合法集成”。
  后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尽管“办法”很多,但很明显这些“办法”和“条例”都不是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正式法。
  “网络实名制”是必然
  但不能束缚个人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律师施杰认为“实名制”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互联网立法应该包括对“实名制”的要求。
  “互联网立法和其他立法一样,都属于规范人们有序生活的制度。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尽可能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比如言论自由权。但另一方面,它也会设置一些你权利行使的边界,从而来避免你由于不当的行使权利对别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施杰认为,互联网立法的目的应是为了在这个平台上不被别人伤害,也不会去伤害别人。所以他很赞成网络实名制。他认为网络实名制应该是互联网立法里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施杰也特别注意到,许多人担忧“实名制”后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在内会不会简单地管理、限制大家的言论自由。他认为,互联网立法一定要防止有些职能部门、权力机构为了简单化管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限制大家依法表达自己诉求的权利,“这个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如何才能防止互联网立法、实名制之后公权力对个人发言的可能束缚,施杰认为“配套相应的措施”很重要。“将来的网络法律中,对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严格的、有序的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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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快点,我没有时间了,只剩下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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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3:03 |只看该作者
不工作怎么赚钱治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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