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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检讨检讨吧:满腹牢骚,责备他人者居然也不过是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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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检讨吧:满腹牢骚,责备他人者居然也不过是看看? [复制链接]

匿名
1
匿名 发表于 2012-3-3 15:27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2-3-3 15:32 编辑

昨天晚上在两会提案中给了一个新提案,也尽尽自己的一点力。
欢迎鼓掌,签名,跟贴。

http://elianghui.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182403&boardId=5&view=1

法制社会,就应以法律为准绳,就容不得侵犯法律的文件继续存在;
法制社会,政府部门就应该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以身守法,做公民的表率;
法制社会,政府是维护法律的坚强后盾,就不应该以权维护疑似违法的错误规定。

《公务员体检标准》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效仿的招用工体检标准,导致全社会统一一个标准,导致身患疾病的中国公民只能躲在不需要体检的“角落”里或自谋生路生存,不但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只有忍气吞声地受着他人的排挤。过着随时都有可能被赶走,被人歧视的生活。

虽然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是目前没有根治的药物,但完全可以通过药物控制,酒精肝、脂肪肝、乙肝、丙肝等都有可能导致肝功能不正常,但并不是影响所有的工作,完全可以边工作、边治疗,维护自己及家人的生活,获取治疗的费用等。

他们,难道不能完成七大类公务员的所有工作吗?
从法律的角度,以身体状况剥夺他人的就业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以身体状况剥夺他人的就业权利,是极不人道的行为。将受到世界各国人们谴责。


从世界各国的做法,只有特殊行为的身体需求以及防止威胁公共卫生需要体检外,没有理由剥夺公民的就业权。使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回到以法治国的轨道上来。


建议:
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尽早清理政府部门的一些与法律相矛盾的规定;
尽早废除或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


匿名
2
匿名 发表于 2012-3-3 15:46
请注意,我不是来表什么功,表功又有什么价值?能得到捐款吗?
我只是希望大家既然都是乙肝携带者,会写的写一写,不会写或懒得写的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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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7: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2-3-3 17:33 编辑

联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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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0:08 |只看该作者
鼓掌   签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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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0:32 |只看该作者
没的说, 已经联署并留言,望更多的战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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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09: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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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4: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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