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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出台 825个网站被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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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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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0: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出台 825个网站被查

相关链接http://news.zynews.com/2012-02/29/content_2029060.htm

【新闻摘要】

2011年,食药监管部门广告审批实行100%网上在线申请并公示。撤销或收回药品广告文号28个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35个,采取暂停销售措施1039次,移送工商查处违法广告96198个。同时监测查处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网站825个。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记者胡建辉2012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监测显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数量仍然居高不下,对药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2011年,食药监管部门广告审批实行100%网上在线申请并公示。撤销或收回药品广告文号28个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35个,采取暂停销售措施1039次,移送工商查处违法广告96198个。同时监测查处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网站825个。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记者姚芃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2个部门组成的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作出全面部署。在强调广告发布环节监管、明确部门分工的同时,要求党委宣传部门建立和落实发布违法广告领导责任追究制。

2012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将加大对地市级以上都市类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依法治理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类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等广告。

同时,将加大网络广告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广告内容,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保持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治理的高压态势。

联席会议对各部门分工提出明确要求:

党委宣传部门继续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推动建立和落实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加大对刊播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通报和处理力度。对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

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逐步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监管网络。确保案件查办到位,对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传播淫秽色情等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信管理部门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监督播出机构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记者姚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今天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规定明确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的职责、审查程序。包括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规定明确要求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我们共同行动。如有问题可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打击虚假广告邮箱:[email protected]           QQ群:24060115    1309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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