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yjlyilove 于 2012-2-28 12:29 编辑
关于济宁市清华医科院、济宁电视台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 举 报 信
举报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被举报人:济宁市清华医科院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汽车北站北临右(50米) 邮编:272000 被举报人:济宁电视台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常青路9号 邮编:272037 举报请求: 1、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对两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3、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济宁市清华医科院的肝病会诊中心在济宁市汽车北站进站口发布大幅的乙肝医疗广告海报,广告以“济宁市清华医科院肝病研究中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并明确做出了“转阴”“治愈”等承诺。且被举报人济宁市电视台二、三套节目,以《乙肝最新动态》的形式予以报道。 被举报人济宁市清华医科院还利用自己开办的网站(http://qhganbing.com/)发布乙肝医疗广告,并用所谓的专家形象及所谓的独创疗法进行宣传。 举报人认为,两被举报对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处理。 一、《中华人名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通知第五条明确指出暂停就乙型肝炎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四、《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第61号另》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第九条规定,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济宁市清华医科院作为医疗机构不仅不传播科学的乙肝医疗知识,反而利用户外广告及网站发布违法广告欺骗病毒感染者,其行为极为恶劣,严重影响病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因此希望贵局能够尽快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根据2006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八条明确指出,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然而济宁电视台作为唯一覆盖济宁市全境(包括所有乡镇)的本地电视媒体,覆盖人群1200万,济宁市汽车北站日均发送量8000余人,本应是一个非常好的公共宣传窗口,却都着眼于广告经济收益进行违法乙肝广告的发布。举报人认为,济宁电视台和济宁市汽车北站发布违法乙肝广告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误导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另前去济宁市清华医科院的肝病会诊中心就诊的肝病患者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希望贵局能够尽快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能够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人:XXX 2012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