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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E提案3:建议国家立新法用重典,维护乙肝携带者工作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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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提案3:建议国家立新法用重典,维护乙肝携带者工作的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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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20: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2-2-26 20:14 编辑

时政版: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view=1&id=425931
民生版: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view=1&id=425758


编号:建议18732号
建议主题:建议国家订立新法使用重典,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工作的权利!
建议类别:时政类
建议人: 冷默lmo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交时间:2012-02-26 02:36:39
内容:
      乙肝歧视已在中国横行十多年,践踏人权,给乙肝携带者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尽管在《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特别是于今年2月10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更明确规定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但都缺乏处罚措施,导致乙肝歧视屡禁不止。
      更可怕的还在于某些卫生行政部门成为了医疗机构让乙肝携带者“被自愿”查乙肝的保护伞,如深圳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还专为“被自愿”作了详细补充:“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使“被自愿”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卫生部医政处也在通知出台后不久补充了医政发〔2010〕38号文件,不但不对《通知》进行补漏,反而增加“职工健康体检”一词而将《通知》的就业体检误导为入职体检,并可将化验结果交“指定人员”,使受检者不得自愿将结果交用人单位。
      由此可见,消除乙肝歧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更需法律先行。
      乙肝被人们误认为通过吃饭可传染的今天,一旦被查出乙肝,很少人能逃过以其它各种非乙肝歧视的理由拒绝录用或辞退、解聘。为了不影响与同事、朋友的关系以及自己婚恋,绝大数乙肝携带者受到歧视后只好忍气吞声。花高价选择“体检枪手”逃过入职或所谓的福利体检已成为他们的被迫之举。这也是每到就业高峰期便有大量的代检机构活跃在各大城市的主要原因。
      在人才过剩的今天,用人单位希望聘用身体素质和专业素质更优的人才可以理解,但科学已经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通过空气和液体传播,它只通过血液传染及与血液关联的母婴之间垂直传播,这是经科学证明并且世界公认的事实,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没有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病人,也没有任何歧视现象,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任何职业,即便军队警察系统也没有对乙肝携带者关起大门。然而在中国大陆则存在着强烈中国特色的乙肝就业歧视现象,只要是体检必查乙肝,只要是乙肝携带者,就注定要与失业牵手,像卫生部推行所谓惠民工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针对传染病也偏偏只保留了乙肝病毒血清检查一项,严重侵犯了《宪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第三条规定。
      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唯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出台、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实施三年,由于没有严厉处罚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然为所欲为。如法制网有个题为《苏州开出全国首个“乙肝歧视”行政罚单中粮地产旗下一公司领罚700元》的新闻,不仅罚款1000元以下的规定对一个资产上百万甚至上亿的企业只是九牛一毛,更有“可”字作怪使该规定三年后成为“首次”。
      用人单位之所以是肆无忌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是因为一些法律法规形同摆设的结果,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违法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处罚规定,虽全国不少省份制定了实施条例,但对就业歧视、特别是对乙肝歧视的处罚仍然只是隔靴搔痒。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到尊严”,现在就业的乙肝携带者多数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掌上明珠。乙肝歧视直接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公民中的形象,因此我强烈建议:一、国家尽快修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不科学不合理的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二、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公民隐私权保护法》;三、取消卫生部推行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及《医疗一卡通》;四、取消一切违反科学违反人权的强制体检。


观点索引: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乙肝维权,全国在看广东”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其近日的博客中写到,“各媒体对雷闯“获胜”发表了很多评论。信息时报更是详尽地回顾雷闯的维权路程。乙肝维权,不仅我们关注,卫生部在关注,全国在看广东,这次对违规操作意愿和当事人的一次处罚仅仅是开始,今后对于类似的事情处理力度必定在法律法规下力度更大。这一次仅仅是对政府部门如何依法公正办事的考试。”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消除歧视须祭起法律利剑  
“除了偷查乙肝,我们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就业歧视。”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企业和医院暗查乙肝的行为反映的问题本质是就业歧视,“国民想要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还是任重道远。”
  针对国家部委的有关规定,朱征夫认为处罚的力度还太轻,除了违法成本低之外,各地的查处也不力。“应该增强有关规定的刚性,国家应该考虑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朱征夫表示,在法律出台之前,先行的处罚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大。
  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医院多次违规应吊销执照  全国人大代表、清远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周海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由三部委下发的只是一个《通知》,其力度相对来说就小了一点。他认为应该要稍微上升一点,但也不一定要全部上升至立法的层面。
  比如对法人的行政处罚,如果是国有医院可以行政处罚,但如果是民营医院又怎么处罚都得有具体的规定。
  周海波认为,如果医院被查到违规操作,第一次要警告,第二次就要吊销执照,取消该医院在体检方面的资格,而对法人代表也要有一定的威慑力的规定才有作用,没有威慑力是没有用的。


建议:
一、中央尽快修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不科学不合理的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二、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公民隐私权保护法》;
三、取消卫生部推行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及《医疗一卡通》;
四、取缔一切违反科学违反人权的强制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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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快去联名签署,这样我们才能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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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签了,黄铮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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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21:15 |只看该作者
已联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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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2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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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顶,毫不费力,都不用注册,来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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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00:59 |只看该作者
“反就业歧视法”怎么还不出啊?难道要等没有了歧视才出吗?这帮领导人都不知道鸟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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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01:10 |只看该作者
建议对违规者罚款50--100万元!!并赔偿受害者100万元!!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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