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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机会不能错过,愿者接力--我为劳动法修改向人大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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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不能错过,愿者接力--我为劳动法修改向人大建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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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21 编辑

口号不现实,行动才有保障!朋友,为了我们的明天能活得有尊严,少抽一包烟,少玩一场游戏,少看一场电影,向人大建言吧!用您、我、大家的力量推动劳动法修改时重视健康歧视带来的危害!以下为个人观点,可以参考,但不要照抄。


建议修改《劳动法》,确保每一位公民不因体检带来不公



敬爱的吴委员长:您好!
    近年来,因为公民的健康状况遭遇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9年湖南“双乳对称”作为女公务员录取标准;广东佛山公务员考试中一考生因“地中海贫血”遭遇歧视后上告无门,称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10年以来,在招聘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中,利用“体检标准”以莫须有的“疾病”打压受聘者的腐败现象屡见报端,如“人民网”一篇题为《公务员招考频现"体检门" 专家称应对玩猫腻医院严惩》便列举了4例。更令人痛心的是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在公务员考试中因乙肝携带被拒录后,杀害无辜的工作人员;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或《通知》,因缺乏操作性,仍然无法遏制乙肝歧视。特别有部分不法企业,利用福利体检之名窥探职工健康隐私,并以不适应工作等各种理由对身患疾病的员工转岗或其它方式变相开除。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排斥。

  《劳动法》主要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承担着双重职能,一是在宏观上为劳动力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提供制度框架,二是在微观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具体规则,以促进生产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性发展。
   显然,劳动法具有维护公民公平就业的职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6条、第30条及《劳动法》第3条等规定,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以上事实证明,规范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已迫在眉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了解与职业特点或对公共卫生安全无关的公民的健康情况,因此,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无关或对公共卫生安全无关的体检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并加大违法的处理力度,纠正在中国已二十几年的乙肝歧视及遏制可能出现如地中海贫血等基因检测所带来的健康歧视。

  敬爱的委员长,长期的观察发现,不少用人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实为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共同创造的一条生财之道,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之一,完全可以通过其它形式让职工享受这种让乙肝携带者等人提心掉胆的福利。因此,建议劳动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统一组织劳动者体检。

   敬请全国人大在修改劳动法时,让劳动法维护公民公平就业权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谢谢!


此致!
敬礼!



附:
公务员招考频现"体检门" 专家称应对玩猫腻医院严惩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16396645.html

较准确的表述(来自walm),欢迎大家继续研究。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2012年两会代表新浪微博:


邮寄地址参见: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75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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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3: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2-1-16 00:10 编辑

一封信,没用;两封信,没用;
只有可能受到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都来寄信,上百封,两百封,难道不能让政府重视吗?
我们是守法公民,因为不想违法,才走合法的途径争取,还等什么?

难道那些没有歧视威胁的人会参与寄信吗?难道那些老头子,老太婆会参与寄信吗?
你等,他等,最后只能让机会一个个的失去!
争取,即使没用,不过是几块钱的事情,难道我们从来就是做有用功吗?

只要是这样的内容,观望的人太多,这也是乙肝歧视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当你还没有受到歧视时,能够争取法律的保护,不正是你希望看到的吗?

我知道您可能只是看一看,甚至包括个别版主,过去是这样,现在也许不会好很多,只要你还年轻,等待的后果只能让你多受歧视几年,甚至更长!

只要您参与了,请将您的信的内容或信的编号贴上来吧,让大家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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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8:27 |只看该作者

我先登记占位,寄出信以后贴出来!几元钱的法律维权,为何不努力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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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2: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walm 的帖子

说得不错,在中国,如果没有能力改变社会,我们就应该适应这个社会,在现有框架内改变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环境。到现在为止,你还是仅有一位愿意“接力”的战友,所以,人权至上不来了,大别山林不来了,614同样不愿意守着这个没有凝聚力的所谓“弱势群体”。

不知你发现了没有,口号喊得响,行动者却寥寥无几。每次看到这种需要点点付出时,部分人往往绕道而行,甚至占了便宜还卖乖。

还请认真看看,有人高喊“起义”,“告他”,寄一封的胆量都缺乏的人能相信他们的鬼话吗?某些人无非是让他人成为“周二超”,“周三超”,自己坐享他人的成果。无非是到这里查查自己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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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3: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最后一行 少了个字, “发”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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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3: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kgdhkty 的帖子

共同努力,谢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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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4: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1-16 14:23 编辑

先把信贴出来,近期一定花几元钱挂号寄出: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从媒体上得知即将召开的人大会议将对劳动法进行修改,我作为一名普通从业人员向您以及您领导下的人大常委会关注劳动者权利的做法深表感谢。近年来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歧视现象仍比较严重。在我国,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各个领域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健康歧视现象仍存在。这种歧视对从业者的伤害之大令人难以承受,受害者因为某种外在的先天的原因,受到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产生的是对人生的毁灭性打击。因为这对于具体的受害个人来讲就是一辈子的事。
以用人单位的强制健康体检引起的身体健康歧视为例,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
据南京报业网报道: 公司女白领朱云隐婚3年因老公是同事 体检查出怀孕暴露 ,公司负责人得知她怀孕以后,立即派人来调查这件事情。要求两人中的一人主动离开企业,否则两个人都将被辞退。(2010-06-23 07:21:12 编辑:周远舟 来源:新华报业网 )
大河网载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2009年08月11日 09:51来源:东方今报]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虽然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在有关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打开体检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的市场买卖关系,相当部份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私下获取从业者体检结果,而这种行为是很难举证的。
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用人单位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且对于福利健康体检没有涉及]。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人社部领导莫荣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以各种理由对从业人员的任意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而这种情况的实质就是由于缺少法律制约所导致。只有修改《劳动法〉,制止用人单位的各种强制性体检,才能通过保护从业者隐私、实现反对就业健康歧视。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我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谢谢!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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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4:07 |只看该作者
主要诉求一致即可,其它内容随意!


人多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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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4:2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以各种身份写,医务人员,人力资源部主管,卫生局职员,普通大学生,普通百姓等等,可能更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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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4:2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以各种身份写,医务人员,人力资源部主管,卫生局职员,普通大学生,普通百姓等等,可能更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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