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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乙肝携带"无缘国考 起诉医院侵犯隐私权
动机尚待调查 (中国)东方网 (2012-01-11) 中广网北京1月1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陕西西安某大学毕业生李丰(化名),在参加而将他们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国考索赔第一案”。最终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李丰的诉求。一审败诉之后,李丰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二审案件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丰:官司打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我本人原来也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就已经觉得很累,何况那些不学法律的人。 李丰学了四年法律,他没想到,在现实中遭遇的第一起诉讼是为自己维权。在2010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中,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李丰,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进入了体检环节。但在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的体检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李丰:当时在网上公布的合格的人员,没有公布的就是需要重新体检的,我们就申请重新体检。 此时并不明白自己身体有何状况的李丰,依然没有通过复检。 李丰:当时的结果就是乙肝的第五项为加减号,就是他们所说的阴阳性。 西安市公务员局最终以李丰“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为由,取消了李丰的录取资格。李丰随即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务员局对李丰做出的体检不合格的决定。但西安市政府最终决定维持公务员局的行政行为。 之后,李丰又对两家体检医院提以提起了诉讼,成为第一起涉及公务员考试的索赔案件。 李丰:2010年2月份国家三部委卫生部、人力部和教育部联合声明,任何机关、医院不准在入学或入职的时候体检乙肝,就是说乙肝是不允许体检,但是这个医院就直接违反了这个规定。 李丰的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张麦昌说,一审时他们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点。 张麦昌:确认被告医院侵犯了被告的人格权,具体来说就是隐私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第二就是要求赔偿物质损失一万块钱,精神损失10万块钱,第三就是请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代理人之一、西安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斌则认为,医院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张耀斌:操作侵犯隐私权一般指的是,你把它的隐私向不相关的人员或向大众公布了,这个呢法律规定是让公务员局来统一管理,这个不是侵犯隐私权,这个是正常的。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手册这上面有规定,体检表应当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通知考生体检结果,招录机关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那么招录机关是公务员局嘛,既然是要由他来统一管理,我们医院肯定是要把结果交给他。 在张麦昌律师看来,医院与公务员局之间的受托关系并不能成为体检医院推脱责任的借口。 张麦昌:虽然是受托,但是受托的事物必须是合法的,你受托的事物如果是合法的,那就是委托人的责任,如果不合法,委托人有责任,你也有责任。 张麦昌律师还强调,个人身体信息应该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张麦昌:身体的信息、健康状况,包括是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属于个人隐私,本人同意你去检测,当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本案当中,本人不同意,同时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检测血清血指标,应该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但是,李丰的诉讼请求最终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驳回。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与西安市公务员局构成了合同关系,两被告按照合同项目进行体检,且体检项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没有将体检结果向无关人员传播,因此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李丰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说之所以选择上诉,因为案件涉及的其实并非只他一人。 李丰:我觉得这个案件不仅牵扯到我一个人,就是当时我们一块的就有五个人都是因为乙肝,还有更多没有被暴露出来的,一定要让这种医院受到惩罚,因为他违规做一件事情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不只是一个人,可能是成千上万人。 来源: 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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