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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两级法院离奇判决,欺诈者盛龙公司李清宇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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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哈尔滨两级法院离奇判决,欺诈者盛龙公司李清宇反成胜诉者

  摘要:哈尔滨盛龙公司(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清宇虚构其拥有黑龙江逊克县翠宏山矿业公司(翠宏山铁矿)40%股权,骗取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公司与其签订合资合同并投入巨资与其合作,然后将中汇公司投入资金非法占有。在中汇公司向其追讨过程中,李清宇恶意诉讼,妄图通过民事判决逃避刑事责任。作为守法经营的中汇公司本以为法院能秉公断案,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谁知哈尔滨道外区法院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却完全忽视盛龙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违约的事实,先后判决盛龙公司胜诉,将中汇公司价值巨大的投资权益直接除权,而存在重大欺诈嫌疑的盛龙公司李清宇却获得巨额收益。中汇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百思不得其解,难道真是自己遵循了显规则,却忘了“潜规则”?

  事件真相:

  08年7月,时任哈尔滨盛龙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清宇声称其所控制的盛龙公司拥有逊克县翠宏山矿业公司40%的股权,该矿山价值巨大且投资回报惊人,邀请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公司参与投资。并出示了“翠宏山矿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载明盛龙公司拥有40%的股份,并且加盖有翠宏山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在李清宇的极力鼓吹和诱惑下,中汇公司同李清宇商定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入股盛龙公司,以间接获得翠宏山公司的股份。

  于是,在08年8月8日,中汇公司与李清宇所代表的盛龙公司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的前提是盛龙公司保证对其持有的翠宏山公司40%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中汇公司以1000万元入股盛龙,取得50%的股份,并支付四亿元价款购买盛龙公司已拥有的翠宏山公司40%股权。协议签订前,李清宇要求中汇公司先行预付1亿元人民币用于缴纳资源价款,中汇公司因为数额巨大,商定先以借款形式付给盛龙公司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投资翠宏山公司,随后中汇公司在08年8月6日给李清宇付出该款。协议签订后,中汇公司于08年8月18日将增资款1000万元汇入盛龙公司账户。其后,李清宇又声称盛龙公司还要向翠宏山公司继续投入资金,于是中汇公司又在08年9月5日向李清宇个人银行卡汇入1000万元,前后总共支付李清宇12000万元。

  随后,李清宇又再三催促中汇公司继续出资,引起中汇公司的怀疑。经向翠宏山公司所属工商局查实,发现翠宏山公司的股东登记资料中根本就没有盛龙公司。向翠宏山公司有关负责人了解,也根本不认可盛龙公司持有股权一事,并指出所谓“翠宏山矿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纯系伪造和变造。

  中汇公司感到十分震惊!当即向李清宇提出质问,但李清宇仍始终谎称其正在办理确立40%股权比例的事,并答应中汇公司尽快落实此事,由其负责向翠宏山公司索回应占的股份,但却迟迟没有结果。中汇公司感到被骗,要求李清宇归还所付款项,而李清宇则仍极力搪塞、拖延。在中汇公司不断的催促和强烈要求下,直至09年3月16日,才将李清宇骗取的1亿元追回,但余下欠款李清宇至今未还,并将盛龙公司单位及其个人账户余款分数笔提出后逃匿。

  在中汇公司继续催款的过程中,李清宇不但不偿还欠款,竟然恶人先告状,于10年11月16日在哈尔滨道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中汇公司的股东资格,并索要违约金4000万元。不知因何原因,道外区法院采信李清宇提供的证据,案件最终以中汇公司败诉告终。中汇公司不服,被动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哈尔滨中院应该暂停案件审判,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但奇怪的是,哈尔滨中院在明知此案件当时人李清宇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居然是拥有盛龙公司50%股权的股东李清宇未经任何召集程序单方直接作出的解除另一拥有50%股权的股东中汇公司股东资格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判决书认定该股东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事项,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且不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减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使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均明白,如果拥有50%股权的一方股东可以直接将另一方拥有的50%股权除权,那法律还怎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本案中,盛龙公司申请除名其出资人中汇公司。盛龙公司作为中汇公司和李清宇个人合资的法人企业,有何权利诉讼请求将自己的股东除名?即使需要提起诉讼,也是股东之一李清宇向中汇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竟然对此请求予以支持,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李清宇其人:

  1. 09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缓刑期间向铁路公安报假案,伪造公章,现已被哈尔滨市铁路公安以伪造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追逃。

  为躲避哈尔滨当地派出所的监管以及方便携款潜逃出境,运用非常手段将其原在哈尔滨市的户口迁转去了老巢伊春市,并于2011年6月1日在伊春市公安部门违规办理了出国护照(编号G51981870)和港澳通行证(编号W47694335),试图出逃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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