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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反就业歧视法亟待出台!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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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亟待出台!请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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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17 编辑

让我们的反就业歧视法提案在人民网形成数量优势!请各位在人民网注册!
让我们一起努力,力争完美收获十年维权果实。彻底埋葬用人单位的强制体检指日可待!!!!
请各位再去人民网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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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8: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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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8:3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wgl 于 2012-5-2 17:02 编辑

为了自己,为了国家完善法律,请付出你的举手之劳的维权!
自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我国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正日益取得进展。。其中关于健康福利体检问题,《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至今体检医院普遍存在着直接把体检报告直接交给用人单位或私下以电子版形式交给用人单位的情况;医院任由用人单位"代替"体检者从医院领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的初衷。违背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侵犯了从业者隐私,

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检医院把福利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泄露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不但违背国家福利体检政策的初衷;违背国家文件精神,也违反了刑法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法律、法规都表明福利健康体检报告属于个人所有,其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不得侵犯。

2011年6月23日,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和相关公司因为在体检中侵犯从业者个人隐私,经过2个多月调查后,黄埔区公安分局近期予以立案。[摘自南方都市报2011年06月24日]。相关信息网址:http://gcontent.oeeee.com/5/bf/5 ... log/b6d/24005f.html

我们对一些体检医院至今仍把个人体检表交给用人单位,侵犯从业人员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深感忧虑;我们对一些体检医院漠视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行为极度失望与震惊。
我国是一个依法行政的大国,要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对于中央政府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理应坚决照办,令行禁止。
建议:建议国家卫生部督促各地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尽快依法行政,以一票否决制的方式使他们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尽快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和体检报告发放程序!

同时,请加大对体检医院的管理力度,明确:体检医院必须把体检报告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第三者。对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理。使中央政府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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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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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9:26 |只看该作者
顶过!!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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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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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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