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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反就业歧视法向我们传递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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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向我们传递哪些信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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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反就业歧视法第五节 健康歧视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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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6:42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信号:从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入职体检是必需的,但是要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个信号:从第二十八条可以看出,福利健康体检是属于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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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6: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1-10-17 16:47 编辑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禁止用人单位打着“关怀”的幌子,要求福利体检的法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禁止用人单位任意入职体检的法律,这是唯一的使我们摆脱受害者却被迫靠政策投诉窘境的法律。这部法律只要出台,我们将告别那种被别人剥光以后再到处可怜兮兮投诉的下场,我们将会在隐私被暴露之前就理所当然的举起法律大棒维权!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8405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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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6:43 |只看该作者
这是第一部关于体检的法律,这是上天怜我乙人而赐予的最后机遇。离开法律支撑,一切都是浮云!各位真的想在一生中面对用人单位年复一年的各种强制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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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6:45 |只看该作者
各位真的打算向傻子一样被别人剥光了身体以后再到处乞求,靠投诉度过一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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