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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体检作弊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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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作弊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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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如果问: 什么叫作弊?
多数人都会回答: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

显然,作弊是道德观念上的一种缺失,它缺少了我们做人的最根本的东西:诚信,我们这个社会逐步要建立起一种诚信机制。比方说你参加考试,你的作弊肯定是违规的\是不诚信的.因为阅卷者有权了解你的真实成绩,你有义务表达自己的真实成绩.
让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吧,当强盗觊觎你家的珠宝,每每趴在你家的窗台偷窥.你有权把珠宝藏起来吗?你把珠宝藏起来不让强盗看算是作弊吗?答案是明摆的,因为强盗无权了解你的珠宝藏在哪里,你有权以任何方式藏好自己的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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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2:58 |只看该作者
让我们再换一个角度看吧,根据人社部12号文件,在入职体检中,除了3个特殊行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查乙肝,体检医院不得提供乙肝检测,这时候的乙肝信息对于我们来讲,是比珠宝还贵重的个人隐私。如果他们非要检测乙肝、非要侵犯我们的隐私,与强盗何异?因为他们无权了解我们的乙肝信息、我们无义务献出自己的乙肝信息。所以这个时候的“体检作弊”仅仅是一个伪命题。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人社部发[2010]1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即健康体检信息与他人无关,任何人不得擅自摄取。因为他人无权了解我们的健康体检信息、我们无义务献出自己的健康体检信息。所以这个时候的“体检作弊”仍然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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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2: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拒绝向别人提供他们无权获得的自己的合法隐私,何来“体检作弊”一说?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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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9-4 18:38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1-9-4 18:39 编辑

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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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9:20 |只看该作者
为了在夹缝中求生存,一切都是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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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9:20 |只看该作者
为了在夹缝中求生存,一切都是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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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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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1:54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建议楼主或是其他战友能写一遍系统一点的,我转载到黄铮博客,谢谢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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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54 |只看该作者
                   体检作弊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如果问: 什么叫作弊?
多数人都会回答: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
显然,作弊是道德观念上的一种缺失,它缺少了我们做人的最根本的东西:诚信,我们这个社会逐步要建立起一种诚信机制。比方说你参加考试,你的作弊肯定是违规的\是不诚信的.因为阅卷者有权了解你的真实成绩,你有义务表达自己的真实成绩.
让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吧,当强盗觊觎你家的珠宝,每每趴在你家的窗台偷窥.你有权把珠宝藏起来吗?你把珠宝藏起来不让强盗看算是作弊吗?答案是明摆的,因为强盗无权了解你的珠宝藏在哪里,你有权以任何方式藏好自己的珠宝.
让我们再换一个角度看吧,根据人社部12号文件,在入职体检中,除了3个特殊行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查乙肝,体检医院不得提供乙肝检测,这时候的乙肝信息对于我们来讲,是比珠宝还贵重的个人隐私。如果他们非要检测乙肝、非要侵犯我们的隐私,与强盗何异?因为他们无权了解我们的乙肝信息、我们无义务献出自己的乙肝信息。所以这个时候的“体检作弊”仅仅是一个伪命题。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人社部发[2010]1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即健康体检信息与他人无关,任何人不得擅自摄取。因为他人无权了解我们的健康体检信息、我们无义务献出自己的健康体检信息。所以这个时候的“体检作弊”仍然是一个伪命题。
国家都已经三令五申乙肝不会在工作场合传染,为什么用人单位还要侵犯从业者的隐私!如果代检这行是犯了错,那错在哪里!”如果代检这行是违法的,请指出国家法律条款中有哪一条禁止个人采用这种方式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侵犯隐私者有理,保护隐私者有罪,岂不是人性良知的悲哀?
 毋庸讳言,目前大部代检机构都是针对乙肝携带者成立的。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载文指出:“尽管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去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入学、就业应取消乙肝检查,但事实上,仍有很多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将乙肝病毒血清列入检查行列,许多就职者表示在他们收到的公司体检单上“病人已同意乙肝病毒血清检查”赫然在列。”[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2011-09-01]
可以这样讲:只要用人单位的侵犯隐私和歧视还存在,代检行业就必定长期与我们共存。这是社会的需要,尽管这个需要是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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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2:20 |只看该作者
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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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9: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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