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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打算自己亲自体检,有啥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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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自己亲自体检,有啥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求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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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09: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打算自己亲自体检,有啥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求助
近期公司要组织体检了,上次是躲着没去,这次因为涉及到药品要走公司商业保险报销,所以准备自己亲自上了,有啥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吗?以便到时候保护自己。总的来说,自己在这家公司混的还算不错,找个这样的公司也挺不容易的,但没办法,nt这东西太贵啦,扣除基本医保报销,还需要自己花1w呢。如果走公司报销,可以再报90%,这要我就花1000左右就够了,经济压力大大少了。只不过到时候公司肯定会有同事歧视的,大家有啥经验教训啥的嘛,指导下。
另外,要是公司动真格的,开除我的话(可能性不大),那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去哪投诉?依靠具体啥法律条款?因为,公司以前开过一个战友,主要原因是他表现不好,但是他的经理就嫌他是乙肝啊,也是一个理由。
希望大家帮帮我,谢谢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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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0: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Tektronix 的帖子

这里应该有更多人了解。谢谢。
本人不是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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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2:29 |只看该作者
你如果是公司的骨干,就不会被开除的.
没有老板会和钱过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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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4:53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下载: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7.doc ,作为维权,取证,索赔的标准。
楼主在体检的过程中就应该开始注意收集证据了,比如体检单,单位辞退你的通知,楼主不要轻易的就签了单位的辞退通知书哦。
楼主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反歧视热线“0755-86097450,我们有专业的乙肝法律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衡平机构,为广大弱势群体争取平等就业机会而努力,致力于改善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倡导社会平等。
电话:0755-86097450
邮箱:[email protected]
QQ群:1585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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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35 |只看该作者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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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36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国家文件还是法律法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除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有限制的入职体检外,其他的个人体检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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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37 |只看该作者
对于入职体检: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除了国家规定的三大特殊行业外[抽血,特警及航空]]。无论你是否自愿,只要检测乙肝,医院就违规,只要把结果交给用人单位就违法[侵权责任法或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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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37 |只看该作者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 2010]12号中关于健康福利体检问题,《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只要体检医院把个人福利健康体检表交给用人单位,就是侵犯从业人员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只要用人单位拿了我们的体检表或知道了体检表内容,就是侵犯从业人员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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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38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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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44 |只看该作者
向政府部门投诉用政策,向法院起诉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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