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11268037 本人于2011年7月初由北京寄往武汉各单位信访资料(内容为,投诉武汉众多医院在网络上的虚假宣传诈骗百姓钱财伤害百姓身体健康),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强烈投诉:武汉市工商局,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商广科。在接到信访材料时没有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访管理条例》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立案或正面回复。投诉材料中的内容之一:
被投诉单位:
名称:武汉国中堂肝病医院(武汉国中堂肝病研究所)
联系电话:027-88033111
地址:武昌雄楚大街115号晒湖小区(莲溪寺旁)
邮编:430074
投诉理由原因:
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叫李光,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08年至今曾多次向您们反映过武汉众多不良医院的各种不良宣传、广告和行为。也曾经各部门全力查处小见成效,在此深表谢意和敬意。今年以来我们打假网又多次收到各地患者的举报,经过我们工作人员走访并核实了武汉国中堂肝病医院利用网络传播大量虚假信息,公开诱惑苦难的患者,使很大一部分患者丢了钱又损坏了身体健康,更有几个患者已经危害到了生命!严重损害了我国医院的光辉形象!在此,特向贵部门强烈举报!希望领导部门给患者和老百姓一个公道的说法,理应取缔其医院的营业资格并负责清除干净网络的扭曲宣传!
违规网站网址为:http://www.027-88033111.com [武汉国中堂肝病医院]
网站备案详情:
网站备案为个人:黄志钦
备案名称:爱情家园
备案号:鄂ICP备1100586号-1
其中同一个人的备案网站还有另外3个网站,分别是:
http://www.gzt120.com [武汉国中堂肝病医院]
http://www.whgzt.com [武汉国中堂肝病医院]
http://www.88033111.com [武汉国中堂肝病医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上违反了
《国家工信部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这4个网站已经严重违规!希望有关部门立即对其进行核实并查处!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且不讲涉及网站内容的专业问题,光非法备案就严重违规,武汉市卫生监督所的调查取证时间都已近过去15天(有关工作人员告知15号才收到)本人电话查询该案进展时,却被告知案件一直压在某局手里,医疗广告负责人现在都没有得到相关材料。大家说这样的办事效率及办事目的何在?难道一直让那些虚假诈骗的网络信息一直在危害百姓吗?某局暗示其“合法”化的目的居心叵测!为什么迟迟不见处理?武汉市卫生监督所,武汉市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本人从今天开始将以网络、短信的形式,告知天下,我愿意承担所有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