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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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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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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8: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http://news.163.com/11/0723/02/79K53MFG00014AED.html

核心提示:7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征信管理条例在时隔近两年后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依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征求意见稿对“不良信息”予以了明确界定,指出应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此外,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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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8:43 |只看该作者
征信违规最高罚50万

  征求意见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若有上述行为,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http://news.sohu.com/20110723/n314291378.shtml
万恶的美帝国主义从中国的土地上滚出去,把我也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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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8:54 |只看该作者
中国哪来的人权?那些贪官、昏官该死!少让他们祸国又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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