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dmzsczx 于 2011-7-22 11:25 编辑
关于齐鲁晚报、济南协和肝病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信 举报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地址:郑州xxxx 邮编:xxxx 被举报人:大众报业集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 被举报人:济南协和肝病医院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112号(长途汽车站北300米路东) 举报请求:1、请求贵局责令大众报业集团及济南协和肝病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公开更正。 2、对两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从重处罚。 3、请求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大众报业集团开办的齐鲁晚报在7月7日—14日左右的时间里以迎接7月28日“世界肝炎日”为由连续发布关于济南协和肝病医院的专题报道。专题先是以所谓肝病演化四部曲“病毒携带—大小三阳活动期—肝纤维化—肝硬化—肝癌—死亡”对患者进行恐吓式的宣传,然后又以“国际前沿技术成功阻断大小三阳癌变”为标题大肆宣传医院的医疗方法,例如新免疫靶向疗法、自体干细胞移植等。此外在其宣传的自己的官方网站上,还存在诸多违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济南协和肝病医院也一直在网站(3w。89006006。com/)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举报人认为,两被举报对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予以查处! 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二、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通知规定暂停就乙型肝炎发布医疗广告。 三、三个月前的“全国爱肝日” 同样是两被举报对象因为此类违法广告被举报,并且被贵局依法进行了处理。因此,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曾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两被举报对象从重处罚。 7月28日是“世界肝炎日”,是宣传科学肝炎防治知识,引导大家正确对待肝炎的日子,济南协和肝病医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齐鲁晚报作为山东省惟一的省级晚报却置法规、通知于不顾,公然在“世界肝炎日”这一本应宣传肝炎科学防治知识的时期发布虚假乙肝广告,诱骗大众上当受骗,理应受到重罚。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能够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人:xxx 2011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