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江浙沪皖版 悲怆10年:老公将入狱,我却选择离婚,残忍还是无耐?! ...
楼主: 网中的鱼
go

悲怆10年:老公将入狱,我却选择离婚,残忍还是无耐?!   [复制链接]

现金
11035 元 
精华
帖子
6437 
注册时间
2003-3-4 
最后登录
2023-3-28 

心爱宝宝

71
发表于 2011-7-2 15:15 |只看该作者
年幼无知 发表于 2011-7-1 11:07
你可以理解为假离婚,权宜之计
并且房子是夫妻财产,你是不离婚没房子还是离婚得到一般的房子呢?

我不想和他办什么假离婚,他出了这个事情后,他自己父母把事情做的太绝
也太过分。不管是谁都会说,你就多体谅吧,可是我体谅别人也要有个度呀,不可能一直委屈自己吧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就得是一人一半。
因爱故生忧因爱故生怖若离于爱者无忧亦无怖

Rank: 4

现金
349 元 
精华
帖子
124 
注册时间
2010-1-22 
最后登录
2017-1-18 
72
发表于 2011-7-3 09: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该不该离婚,其他看客无须多言,因为这是楼主的私事,正所谓鞋子合脚不合脚只有楼主自知。再说,一个负责人的男人是不应该让他的女人为他担惊受怕的。

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不少战友已有说法,在此略作补充:
财产型的执行
首先,罚金刑的执行。
  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2、关于罚金刑执行的减免。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对于具有上述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再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没收财产是将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划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且所没收财产应该是行为人判决之前的财产。对于判处没收财产的,应事先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如前所述,侦查部门在侦办案件时,应事先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检察机关在起诉指控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制作移送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执行。
  2、执行没收财产应当为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行为人个人及期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行为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时,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本人的财产以及与其家属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析产;没收财产只能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不能将其家属所有的财产也作为没收的对象,这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其次应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需要其抚养、扶养或者网关的亲属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再予以执行,这也是体现《刑法》保护弱者、保障社会稳定的刑罚功能。
  3、合法债务先行偿还原则。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谓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对于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经由债权人依法向执行庭提出请求,执行庭再根据查明的情况,如果该债务确实是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的、合法的债务,而非赌博或为逃避处罚而转移的债务等情况的,应当先用行为人的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剩下部分的财产再予以没收。

另外,不知楼主老公犯罪情节如何,现处于什么程序中,肝功是否正常?这其中还有可能会涉及取保候审、缓刑、保外就医等情形。

暂时谈这些。希望对你的抉择有所启示。

愿楼主早日摆脱烦恼。



现金
11035 元 
精华
帖子
6437 
注册时间
2003-3-4 
最后登录
2023-3-28 

心爱宝宝

73
发表于 2011-7-3 20: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圆融天幕 的帖子

我老公在里面过的很好,除了有胆囊炎之外,肝功能是正常的,病毒含量也是2次方,小三他比我正常多了,没进去之前就懂得保养了,除了吃药,他还吃了螺旋藻保肝的
比我懂得保养多了。
他在里面遮风挡雨的,我却要在外面受尽苦头,我希望他应该是个男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
因爱故生忧因爱故生怖若离于爱者无忧亦无怖

Rank: 5Rank: 5

现金
4116 元 
精华
帖子
799 
注册时间
2003-4-8 
最后登录
2012-5-27 
74
发表于 2011-7-5 03: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肝火太盛。需要冷静。
一般来讲,父母是最疼自己孩子的,如果这个事情连自己的家人都反对,那就值得思考。
是真的没有了感情,还是只因为生活?
有时候愤怒会烧掉一切。
离婚之后,楼主还是要找工作养活自己和孩子
还是要面对hbv
和离婚之前有何区别?女人大多是感性的,如果是因为官司的原因,最好还是好好考虑一下。

再说了造彩色光盘有何错误?丰富了淫民群众生活嘛,总比唱红歌好。
如果有本事的话,我都想去印钞票,凭啥允许他们乱印?
俺确实不是什么好人!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0496 元 
精华
帖子
721 
注册时间
2009-4-23 
最后登录
2015-12-11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75
发表于 2011-7-5 09:11 |只看该作者
不要过度贬低你的老公,虽然他走的是违法的路
你想离婚,也是你的自由。无需过分在意别人怎么讲

Rank: 4

现金
887 元 
精华
帖子
273 
注册时间
2006-11-28 
最后登录
2018-10-15 
76
发表于 2011-7-5 14:16 |只看该作者
我也最后补充几点细节吧,希望大家不要再决断《离婚》双方孰对孰错呵呵,本是夫妻间的事,真的没啥对错的,只有各自的决定和取舍:

1、楼主在老公被抓后提出离婚,只是时间的契机问题,楼主之前曾受家庭暴力,感情已破裂!
2、本来,楼主在她老公没被抓之前,已经提出离婚,她的老公是同意的!但是他说房子和孩子都不会给楼主,只能给楼主一万元的补偿,楼主拒绝!
3、楼主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她的父亲曾指责她说:我没钱给你看病,病死就算了。
4、在楼主提出离婚后,她的婆婆住在本属于她们夫妻的房子中,藏起了房产证。
5、楼主以前,经常和老公吵架,她老公说:妈妈只有一个,老婆可以再找!同时,婆婆还笑话楼主,说她很牛,像个母猪一样,很会产仔!


最后,感谢群中的战友,帮助楼主找到了可以帮她的律师,祝楼主好运。。。。

战友群,群号179660615
大家互相交流病情,医保,医院,医生,创业,婚恋等等~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战友请进~~

Rank: 5Rank: 5

现金
1487 元 
精华
帖子
868 
注册时间
2006-1-20 
最后登录
2023-2-19 
77
发表于 2011-7-5 19:59 |只看该作者
  楼上跟楼主挺熟的!
  楼主确实不用灰心,只要有充分证据,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都会支持女方要求的。
山登绝顶我为峰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42686 元 
精华
42 
帖子
17097 
注册时间
2007-8-24 
最后登录
2016-4-21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美女勋章 勤于助新 神仙眷侣 兔子勋章 大财主勋章 维基大牛 心爱宝宝 驴版 如鱼得水 有声有色 心灵港湾 乐园开心 色狼勋章 色女勋章 美食大使 幸福四叶草 翡翠丝带 郊游活动 健康之翼 麦霸勋章 红旗手

78
发表于 2011-7-5 23:16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一切安好!
喜欢梅艳芳,病故了;喜欢黄家驹,摔死了;喜欢张国荣,跳楼了;我喜欢你,你自己看着办

Rank: 6Rank: 6

现金
3593 元 
精华
帖子
1171 
注册时间
2003-6-23 
最后登录
2014-10-31 
79
发表于 2011-7-14 23:09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楼主的问题十分解决?有没有从苦难和烦恼中解脱出来?
诚实创造信任!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10482 元 
精华
帖子
1559 
注册时间
2011-5-25 
最后登录
2016-11-8 

色女勋章

80
发表于 2011-7-19 20:31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记得好像唯一房产是不准拍卖的
http://www.hbvhbv.info/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74250&page=1&extra=#pid9237882。2013.4.17最后一针干扰素后单恩替3月后换替诺备孕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17 08:23 , Processed in 0.014935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