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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丙肝论坛 有听说过丙肝国家赔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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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听说过丙肝国家赔偿的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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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5:48 编辑

我听说上海有赔偿
但妈妈是在北京接受手术,输血时感染丙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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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0:59 |只看该作者
1.医源性感染需要鉴定

2相关机构出证明.
患者输血感染丙肝 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赔偿25万2008年01月13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罡  患者何某输血后被查出感染了丙肝,何某为此将血液提供者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血液中心对何某感染丙肝负有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

    近日,何某起诉追偿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再次得到法院支持,北京一中院判决血液中心再次赔偿何某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的后续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

    1993年2月底何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住院期间,因输血被感染丙肝,经法院判决认定由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今后若继续发生治疗费及相关费用,可另行追偿。现其主张自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4万余元由血液中心赔偿。

    法院根据查实的后续治疗费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肾移植进行透析被指引发丙肝 306医院被诉赔偿 2010年11月09日 13: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要发表评论][推荐朋友][打印本稿][字号 大 中 小]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由于14年前的一次肾移植手术,竟引发丙肝,近日, 49岁的尹女士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六医院告上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尹女士诉称,1996年其因肾功能衰竭到306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1998年5月7日,尹女士在306医院进行了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手术记录记载:手术经过顺利。

    之后十几年中,尹女士偶感不适,一直以为是肾移植后的不良反应,直至今年1月底,尹女士因腹部胀痛被确诊为丙肝后肝硬化,疑似输血性感染,建议做肝脏移植术。

    尹女士认为,输血性感染系306医院在为其进行肾移植术和血液透析中造成。故将306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384.84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300元、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庭上,306医院辩称,尹女士在手术时主诉现病史时称1998年3月在北大医院检查发现HCV(丙肝纤维),该院的初步诊断为丙型肝炎。我院在病历内多次记载都是按照丙型肝炎处理,例如隔离处理、开具保肝药物。

    306医院的代理人表示,由于尹女士于1998年3月在北大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其已经知晓,故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目前,尹女士已经申请对306医院的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刘妍)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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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1:01 |只看该作者
“迟到”的诉讼——输血导致丙肝的损害赔偿纠纷始末
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公布的报告显示,丙肝是全世界十大导致死亡的传染性疾病之一,但86%的丙肝患者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患病。

    据中国疾控中心最新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诊断的丙肝病人数,已从2003年的2万多人上升到2005年的近6万人,传染病专家发出呼吁,1994年前输过血的人都应该做丙肝检查。

    然而,时隔10多年检查出丙肝,由谁证明患丙肝与输血(鲜血或血制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丙肝患者“迟到”的诉讼,法律能保护吗?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


厄运缘于14年前的那次输血



    他叫王强,江苏省东台市某海边农场的职工,丙肝患者。那么,他怎么会染上丙肝,因此而引发的诉讼结果又如何呢?一切还得从1991年那次住院说起……

    当年28岁的他,身强力壮,谁料,竟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整倒了,医院确诊他患流行性出血热。农场当年流行出血热,死了几个人,挺可怕的。医生建议他输血,“可以增强抵抗力”,日夜陪着儿子的老母亲二话没说,回家拿出多年的积蓄交给了医院。出院时,他和母亲一再感谢医生。

    第三年,他开始感到头昏、恶心、不想吃饭、全身无力。农场医院诊断他的身体没啥大毛病,可能恢复得不好,每次只是开点药,严重了输点液,“吃五谷杂粮哪能不生病”。后来在家中翻出来的发黄的病历上,医生书写的症状与丙肝的症状吻合,可在当时他一窍不通。

    大概是1997年8月,他实在扛不住了,在妻子的陪护下走进了东台市人民医院。医生怀疑他患胆囊炎,一个月下来,病情未见好转。一位学医的同学建议他去苏北颇有名气的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请专家看一下。同年9月,专家会诊后,他被告知患病毒性丙型肝炎(慢性),进入传染病区那一刻,身后的铁门让他刻骨铭心。

    他感到沮丧、恐惧。记不清熬过多少个不眠之夜。是妻儿渴求的眼神、兄弟们的劝导,让他慢慢地回过神来。他要活下去!

    接下来的几年里,他先后去过南京市传染病医院(第二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肝胆医院、上海市长海医院等十多家大医院。一家省级大医院的教授当着他的面说,“你这种病目前没法治,想开点”,差点使他精神崩溃。他不记得当时是怎么离开那家医院的。

    最难受的还是心痛。他感觉周围的人都对他“敬而远之”。去南通医院前,他在场部某部门帮忙,离家远,中午就在食堂就餐。当他再去食堂时,发现规矩变了,原来自行取用的碗、筷改成了各人自备。亲戚家晚辈谈亲,按习惯长辈要被请去见面的,他被遗忘了。他感到了孤独的可怕。

    年轮转到2003年。这一年的11月13日晚,像往日一样,早早上床的他打开电视,突然,央视二套节目主持人话中的“丙肝”二字让他凝神,听出了大意:太原市的李女士因输血染上了丙肝,打官司获得了赔偿。他猛然想起自己发病前若干年不也输过血吗?南通医院专家不也问过他有无输血史吗?他越想越激动,如梦初醒。

    冤有头,债有主。他找到农场医院领导,领导的一番回话,让他的心凉了半截,“冻干血浆与鲜血不同,是无菌的,不可能有病毒,人家输血后一个月就发病,你输血都十多年了,凭什么说与冻干血浆有关呢?”他找到农场领导,得到的答复更干脆:“医院已改制独立了,你找医院去!”

    他不能接受这样的答复,可又实在讲不出道理来反驳。

    他找到了律师,按照律师的指点,他怀揣药品东奔西走搜集证据。2004年6月9日,他一纸诉状将农场医院和农场告上了法庭。


开庭司法为民法官千里查证




    王强在诉状中陈述了1991年11月24日起在农场医院住院20天,其间肝功能检查正常,该院两次为其输注冻干血浆共400毫升,出院后一段时间,感到头昏乏力等症状,多次在农场医院就诊未能确诊,直至1997年8月病情加重,东台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肝功能异常,同年9月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患病毒性丙型肝炎(慢性),后去多家大医院求治未愈,由于缺少医学知识,一直不知致病原因,直至2003年11月13日晚,收看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栏目时,看到“输血疑云”电视专访报道,才知输血是感染丙肝病毒的重要渠道。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患丙肝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26807元(审理中变更为145076.01元)。

    好心咋成了恶人?接到诉状后,农场医院和农场都感到无法理解。

    这么多年来,医院没有发生一起医疗事故,也没有被谁告过。王强自1991年住院以来,往返医院不知其数,医院像亲人一样为他服务,怎么能恩将仇报,说起诉就起诉呢?

    农场领导同样反感王强的起诉。这么多年,农场没少关心他和他的家庭。这医院输血与农场有啥关系呢!

    两被告很快聘请了律师。

    农场医院聘请的律师在研究了王强的诉讼材料,查阅了有关资料后认为,丙肝病毒的潜伏期为六个月,王强在输血六年后患丙肝,这期间任何一次输液、蚊子叮咬都可能导致其染上丙肝;即使王强因输血感染丙肝,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不承担责任;王强住院输血至今已14年,诉讼已经超过时效,法院不会支持。农场律师的观点与医院律师的观点不谋而合。

    两被告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信心,分别递交的答辩状中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怀疑输注冻干血浆感染丙肝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国内本就罕见,何况输血发生在14年前,此案的审理引起卫生行政部门、医务部门、媒体以及各界群众的广泛关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尚属首例,院长邱晓虎指示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果不其然,第一次庭审就因程序问题“卡壳”。双方在两个问题上发生激烈争执:一是是否应当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原告所患丙肝与医院为其输注的冻干血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是否追加冻干血浆的销售者、生产者为共同被告。显然这两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否则庭审无法推进。

    合议庭研究后认为,争议因果关系的确认不适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年输入王强体内的冻干血浆是否携带丙肝病毒,只能通过两条途径进行检查,一是查看冻干血浆原料(鲜血)供应者的健康资料或进行血液检测;二是检测同一批冻干血浆的其他使用者的健康状况。有必要追加销售者、生产者为本案共同被告。

    农场医院提供了冻干血浆的购货发票,发票上可看出销售单位是海安县医药公司,但没有生产厂家的记载。若每追加一个销售者就开一次庭,仅答辩就需一个月。合议庭决定依职权先行调查,待初步查清所有销售者、生产者的基本情况后,一次性追加被告到位。

    随后,法官驱车赶到海安县医药公司,该公司在尘封十几年的原始账册中,找到了当年的购货发票,“蜀阳”牌冻干血浆来自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遗憾的是,因年代久远,海安县医药公司已无法找到同批冻干血浆销售给其他医院的资料。该公司推测,“蜀阳”是一家较大规模的制药企业,现名可能是“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法官马不停蹄地赶到浙江省杭州市,几经周折找到了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与其他企业合并重组更名后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海安医药公司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不置可否,十多年来机构、人员变化大,资料散失,翻遍库房,该公司也未能找到当年销售的这批冻干血浆的进货资料。

    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位承办法官出差北京,在京期间,专程前往国家药品检验与检测中心,就1992年前的冻干血浆是否存在携带丙肝病毒的可能,患丙肝与六年前输血是否有关联,以及“窗口期”等专业问题,请教了两位研究员,专家们通俗而又简洁的解释让法官受益匪浅。

    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立即追加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四川蜀阳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接到应诉材料的三家被告除浙江英特公司“沉默”外,其他两被告的反应则很强烈。官司并非王强想象的那么简单。



公平止纷争当事人均无异议



    再一次的开庭,各方均有职业律师出庭,只可惜浙江英特公司未出庭。双方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事实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争论。

    争点一:四川蜀阳公司是否是1991年输入原告体内冻干血浆的生产者?

    原告提供了1991年6月28日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出具给海安医药公司的销售发票,认为发票上的“蜀阳”就是四川蜀阳公司。四川蜀阳公司不否认该发票的真实性,但提出“蜀阳”是四川的一个地名,不清楚蜀阳当地有几家生产冻干血浆的企业,原告不能说“蜀阳”是谁就是谁,应有相关证据证明。

    针对这一问题,合议庭认为,原告主张当年输入其体内的冻干血浆的生产者系被告四川蜀阳公司,虽然有海安医药公司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明,但该发票的出票单位并非四川蜀阳公司,仅凭出票方在牌号一栏书写“蜀阳”二字,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生产者就是四川蜀阳公司。

    争点二:原告患丙型肝炎与1991年输注冻干血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医学权威教材已肯定“丙型肝炎以医源性传染为主,HCV主要经输血与血液制品传播,有的患者可连续携带病毒十二年以上,国家卫生部[卫医发(1992)第2号]紧急通知中指出,1992年前国内生产的冻干血浆存在传播疾病的危险,原告住院输血前肝功能检查正常,所患丙型肝炎与输入冻干血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被告则提出相反观点,原告1991年入院时经检查肝功能正常,并不能证明其体内未携带丙肝病毒,因当时国内检测项目不包括丙肝抗体,不能排除原告1991年出院后至1997年被确诊患丙型肝炎期间,经其他途径如液体、吸毒、带病毒的针头或器械划伤等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合议庭认真研究了双方提交的专业资料,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认为,输血前肝功能检测是医疗机构实施的,因“不能检测”导致的“不能证明”之责任不应由患者承担;国家卫生部的通知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可以认定输入原告体内的冻干血浆存在传播丙肝的危险;医学权威教材所持观点具有当然的公认性、权威性,可以认定输入冻干血浆与六年后原告患丙肝之间存在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原告出院后是否因其他途径感染丙肝,应由提出主张的被告方举证证明,被告方未举证,不予采信。医院举证未能证明原告所患丙肝与其冻干血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争点三:被告农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农场医院认为,为原告输注的冻干血浆是从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购买的,当时国家并未禁止使用冻干血浆,操作过程符合规范要求,医院无过错。原告认为医院操作不规范,有过错。

    对此,合议庭确认冻干血浆是从正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 1992年前医院无检测冻干血浆丙肝抗体之义务。同时认为,由于冻干血浆使用前封闭于容器内,无证据证明保管不当或操作不规范,会导致容器内冻干血浆产生丙肝病毒,因而以上问题即使确实存在,亦与原告感染丙肝没有关联。医院无过错。

    争点四:缺陷冻干血浆的生产者是否具备免责事由?

    被告海安医药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冻干血浆是在国家卫生部紧急通知下发之前生产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生产者有过错,不具备免责事由。

    合议庭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根据这一规定,本案涉及的冻干血浆生产于1991年前,当时国内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冻干血浆存在传播丙型肝炎的危险,免责事由成立。

    争点五:原告是否已丧失赔偿请求权或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指出王强1997年出院记录上记载“1991年有输血史”,作为专科医生一般会向病人解释感染丙肝病毒与输血有关,原告在此时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隔七年后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输入冻干血浆至起诉时已超过十年,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已丧失赔偿请求权。原告否认当时医生告知输血与患丙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应当从2003年11月收看电视节目“输血疑云”当日起算,没有丧失赔偿请求权,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如何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合议庭认为,原告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是基于医疗关系产生的医疗侵权责任,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是缺陷产品侵权责任。医疗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为一年。被告方除农场外,其余分别系医疗机构、药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被告方亦不能接受输血与六年后患丙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无医学专业知识,其在被确诊后,不知患病原因有可能与输血有关。被告方认为“专科医生一般都会告知”,只是一种分析、推测,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原告2003年11月收看央视节目得知致病原因(知道侵害人),至2004年6月9日提起诉讼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缺陷产品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年”,应理解为是对受到安全使用期不超过十年的缺陷产品损害的当事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原告所受损害发生在1991年11月,损害结果发现于1997年9月,知道侵害人时为2003年11月。由于损害结果发生在该缺陷产品交付后的十年内,原告在知道侵害人时虽已超过十年,依法仍享有赔偿请求权,其自知道侵害人之时起,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未超过二年,故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2005年6月9日,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缺陷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本案缺陷产品冻干血浆的生产、销售、使用之行为,发生在国家卫生部有关通知下发之前,被告农场医院依法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生产者因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其无过错赔偿责任,销售者因此也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也无过错,其身体和精神已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再让其独自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于情、理、法均不相符,有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由相关各方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农场医院使用冻干血浆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1991年时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应视为农场之行为,责任应当由农场承担;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作为冻干血浆的销售者,介于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关联性,不应当分担损失;由于病毒来自于生产环节,与本案有关的冻干血浆的生产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应当分担损失,浙江英特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至于本案不能查明生产者,故应由其承担本应由生产者分担之损失;四川蜀阳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系本案冻干血浆的生产者,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无关联,不应当分担损失。冻干血浆的生产者、使用者承担的是公平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约定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原告患丙型肝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农场一次性补偿35690元,被告浙江英特公司一次性补偿77328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农场医院、农场、江苏省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四川蜀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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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1:08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2010年7月13日,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病人做血液透析,最终发现多名患者感染丙肝一案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方证据不足,需重新鉴定,于是宣布休庭。据了解,该案是西北地区透析期间感染丙肝第一案。

  被告律师提出三点意见

  昨日上午8时,8名原告以及他们的家属约30余人早早来到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当日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双方进行法庭质证。庭审当中,担任该案被告代理人的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卓芳提出三点意见:

  首先,被告对原告化验抗-HCV阳性不存在任何过错。第一,抗-HCV阳性并不表示患者就是丙型肝炎;第二,被告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三,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资质;第四,被告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符合国家要求;第五,被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健全的、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六,2010年3月,我国卫生部组织领域内的专家才起草了《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在此之前,血液净化业务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约束,全国各大医院按照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摸索实践,总结经验。既然没有相关规定,也就失去了违法的前提。其次,8名原告的化验结果抗-HCV阳性与被告的治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可能因为其他途径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责任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最后,原告没能证明损害后果及经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被告方除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外,还让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肾病科科室主任樊华到庭作证。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要求不合理

  原告方代理律师甘肃信实律师事务所韩贵林律师在接受西部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被告方提请的出庭证人为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肾病科主任,也就是原告在该院接受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证人身份非法;其次,法庭要求的前两项鉴定——被告有无过错、有无侵权事实应该是由被告方来举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举不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没有过错,那么将推定医院方有因果关系和过错。

  证据不足法院择日再审

  上午10时30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要求原告方就被告有无侵权事实,侵权事实和被告方有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后续治疗费用等事项重新做出鉴定。原告方当庭表态,称将承担鉴定费用,就法庭要求的事项重新鉴定后再请求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2008年,卫生部通报了山西省一家医院的病人,在血液透析过程中,被感染丙肝一事。之后,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立即针对本院透析状况进行自查自纠,主动为患者做检验,结果查出有14名血透病人感染丙肝。

  2009年12月25日,冯立刚、佟志刚、朱久生等6人将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给每位患者分别支付10万元医疗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此后不久,又有两名感染丙肝的血透病人加入诉讼行列。

  这些被感染的病人认为,丙肝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就是血液传播,而他们只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过血液透析。而且他们发现,被告医院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经常重复使用透析管路和透析器。因此,原告认为自己感染丙肝与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秦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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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3年5月因输血染上了丙肝现在已经硬化大出血四次。医院认为1993年7月1日前卫生部没有要求医院检测血浆丙肝抗体,所以医院方没有过错、收看央视栏目时主审法官也认为1993年7月1日前医院无检测血浆丙肝抗体之义务因此医院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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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1993年7月1日前国家没有立法进行血液丙肝筛查,才才造成了那么多人承受丙肝、肝硬化的痛苦。
难道就让患者及家属独自承担痛苦,没有人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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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立法之前应由国家负责.
但在河蟹天朝,你就是国家的主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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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1:21 |只看该作者
既然没有理说,我就去说理。
我已经走诉讼程序了。
打算开个贴,把我的经验(也许是教训)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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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共同努力,要求国家因输血导致丙肝的患者,国家进行无条件赔偿。本人也是输血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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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也是输血的受害者,现在已经是肝硬化伴腹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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