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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安徽商报,6月16日:乙肝大学生状告医院侵犯隐私索赔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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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6月16日:乙肝大学生状告医院侵犯隐私索赔2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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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11-6-17 17:30 编辑

乙肝大学生状告医院侵犯隐私索赔2万元

2011年06月16日 14:35    来源:中安在线  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16/c25408-1225768701.html   

        
2003年,安徽青年张先著因感染乙肝病原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他以违宪为由状告芜湖市人事局,引发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8年后,又有一位大学生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理由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1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张(化名)找到合肥一家制药企业,准备到该公司实习。本以为很快就能谋得专业对口的工作,不想一纸体检结果打破了小张的梦想。小张诉称:1月3日,他应单位要求,到合肥一家医院体检,两天之后,医院电话通知小张,表面抗原有一点问题,要求他复查。小张来到医院,被要求交钱,交钱后没有进行复检,小张直接拿到了乙肝五项的体检结果——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还将这一结果通知了小张的实习单位。

得知小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实习单位拒绝了小张,理由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制药企业员工都有硬性规定,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如果他们接收小张,就意味着违反法律。

小张没有将拒绝自己的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而是将医院作为被告。他认为:2010年2月2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三部委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这家医院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擅自给他做乙肝五项体检,并将结果通知实习单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小张向该医院索赔2万元。目前,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安徽商报 白轩 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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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市民分别状告两家医院侵犯其隐私权

2011年06月17日  中安在线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1/06/17/004154341.shtml 

2003年11月10日,因为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而被拒之公务员门外的安徽青年张先著,一纸诉状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院,此案被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近日,一位与合肥市某药厂口头达成实习协议的大学生小丁,也因为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药厂拒之门外,小丁遂将出卖自己“隐私”的医院告上了法院。

觉得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而将医院送上被告席的还不止小丁一人,怀孕3个月的小李起诉医院的理由是男实习医生检查了她的隐私部位。

体检医院说出“他有病”

2011年1月3日,即将大学毕业的小丁(化名)找到合肥一家药厂,与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药厂要求小丁先在其指定的合肥某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就可入职。谁知后来医院将小丁的病情透露给了药厂,药厂“因病”拒绝接收小丁。小丁于是状告了医院。

小丁说,他按照药厂要求体检后,本以为很快就能谋得专业对口的工作,不想一纸体检报告打破了他的梦想。体检结果显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医院将这个结果告知了药厂。

得知小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实习单位拒绝了小丁的实习请求,理由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制药企业员工都有硬性规定,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失去工作机会的小丁很气愤,他认为医院将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信息透露给实习单位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诉状中,小丁同时指出,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三部委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而当时他在体检时,医院在未告知要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情况下,对他做了该项检查。

小丁向法院诉请该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实习男”擅看隐私部位

2011年4月10日14时许,已经怀孕3个月左右的小李在老公的陪伴下到合肥市一家知名医院准备做B超,看看肚子里的宝宝情况。小李当天挂了该医院妇产科专家门诊的号。

随后,小李去了妇产科门诊做检查,其丈夫在门外等候。在门诊室内,小李告诉医生她要做B超看看宝宝情况。

据小李在诉状中称,检查结束后,就在胎儿胎位正常的情况下,医生却让检查室外的一名男实习医生小耿进入检查室。

“我正准备穿好衣服,但被医生阻止,并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完全不顾我的感受,让小耿对我隐私部位做了胎位检查。”小李说,后续的检查完全没有必要。

检查结束后,小李就赶紧走出检查室,告诉了在门外等候的丈夫。小李称,事后她感觉心理很压抑,哭了很多次,同时,还担心小耿对她做的事会对胎儿有影响。后来小夫妻俩为此向医生讨说法,可是医生及院方领导均未作出任何解释,于是他们报了警。

小李认为医院及小耿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因此将二者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在10天内给她写一封公开的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其在医院所做的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上述两案。(江淮晨报——苏敏仪 记者 张玉学)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都是混口饭吃。不是退无可退,没人会当周一超、崔英杰、郑民生、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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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殊途同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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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09:18 |只看该作者
很多医务工作者不但缺乏医疗知识,还缺乏起码的人性。对乙肝携带能说“你有病"吗?要能这样说的话,全国乃至全世界每个人都是病人。每个人身体里都带有病毒细胞,好多医生都说过,每个人身体里都有致命的癌细胞,发作不发作就要看每个人的免疫力了,若经常生气、抑郁,癌细胞发作,就会得癌症。若保持乐观心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癌细胞与身体其他细胞和平共处,您就不会得这种病。乙肝携带也是一样,身体里有这种病毒,肝功正常,说明乙肝病毒与身体和平共处,若身心愉悦,生活习惯好,肝功正常,就是个正常的人,怎能说是病人呢?难道不是乙肝携带的就不得肝炎吗?毫不留情地给别人下断语“你是病人”,给别人造成身心伤害,这个道理每个人都懂,何况是医生,知道还这样做,这是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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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7:19 |只看该作者
隐私已经被侵犯,这时候再去投诉无异于贼过关门!

             坚决支持起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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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zl5671234 发表于 2011-7-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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