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6月--请总理督促卫生部立即停止将乙肝录入健康档案|参考 ...
查看: 28654|回复: 208
go

6月--请总理督促卫生部立即停止将乙肝录入健康档案|参考信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1
发表于 2011-5-30 18: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11 编辑

健康档案资源共享,如果将其作为商业目的,那么,用人单位的入职体检根本无需含乙肝项目。
只要与医院的任何医生形成口头协议,你的乙肝隐私将被用人单位轻松获得。

过去的一切表明,只与卫生部交流,根本无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

我初步设想:

一是到各大论坛宣传健康档案违背三部门通知精神,更与卫生部今年14号文件相矛盾;
二是有能力联系媒体或名人(如蔡皓东、贾继东等)的,尽可能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
三是用我们大多数人都能完成的寄信,向国务院寄信(但必须参与的人数较多),使政府重视。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地址(参考信件见2楼):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总理(收);邮编:100017

为了一封信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国务院督促人社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关于乙肝检测的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八的规定。

文章不宜太长,把事情说清楚即可。希望论坛中有志于彻底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的战友献计献策。将你的文章贴在本贴后供战友参考,切勿照抄!

观点参考: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含有乙肝项目,此前没有出台12号文件,含有乙肝项目也不奇怪。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根据卫生部网站的有关报道可以看出是在2011年3月份之前制定好的,该版本的印发落款日期也是4月份。而我们的表达诉求时间在4月中旬才开始,这个时间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已经定稿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了。
3、卫生部给雷闯的回复说现在修改已经来不及了,涉及到庞大的硬软件等问题,只能等2、3年后再修订2011年版的时候再提议修订。虽然卫生部说的也有道理,但我认为不能拖那么长时间,卫生部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缓解居民健康档案对乙肝群体的影响,关键是我们要有理有据——
1)居民健康档案的乙肝项目与人社发【2010】12号文件相冲突,特别是与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规定的“乙肝检测知情同意制度、隐私保障制度、体检报告密封制度、体检报告领取程序制度”相抵触。
2)特别要指出的是《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调整范围不是单单指的是就业和入学体检,而是一切形式的乙肝检测都应该遵循的规定(含患者就医、婚检等都应该遵守乙肝检测知情同意及保密制度)。
3)既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与“人社发【2010】12号”及“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相抵触,就不能以涉及庞大的硬软件问题来推脱。其实卫生部完全可以发一个补充文件,补充说明各地在开展居民健康档案体检的时候,应当符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规定的乙肝检测相关规定。
(例如,12号文件出台后,卫生部发了一个文件《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就把实施了20多年之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乙肝项目删除掉!删除这个居民健康体检表上乙肝项目难道比这个还难?!)
4)我们不要听卫生部忽悠,等到2、3年后再表达诉求,卫生部不能自打嘴巴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舆论的压力、卫生部上级的压力来促成我们的诉求。

1、就业体检: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得进行乙肝检测;
2、非就业体检:可以进行乙肝检测,但必须是受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且体检报告要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要密封、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由此可见,“居民健康体检”应当属于14号文件中的“非就业体检”类型,
“居民健康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违背14号文件的情节如下:
1、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项目违反14号文件中的“乙肝检测要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之条款规定;
2、含有乙肝项目的《健康体检表》没有密封,违反14号文件中的“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的条款规定;
3、开展居民健康档案体检时的乙肝检测采取套餐捆绑的形式,违反14号文件中的“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之条款规定;
4、各地开展开展居民健康档案体检时的乙肝检测,大部分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

书信参考详见2楼




(6.合.彩)足球.篮球...各类投注开户下注

第一投注现金网:招代理年薪10万以上:yyu.cc
已有 10 人评分现金 收起 理由
zmq1314521 + 1 严重支持,为了大家的权益
ww1984 + 4
乙样人 + 1 像这样为天下乙友们争取社会地位的好贴不要.
我爱秋香 + 1 说的好
闪电狗 + 1 还有很多战友不知道这事
chunxiao8226 + 1 顶起来!捍卫我们的权利
离客 + 1 顶起来,为了我们共同的理想
lyq2003526 + 1 先顶再说
搅拌子 + 10
一字 + 2 战友们就得这样,要有热情,还要有想法,更.

总评分: 现金 + 23   查看全部评分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2
发表于 2011-5-30 18: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6-22 22:28 编辑

说明:不是删除乙肝检测,而是删除健康档案系统中的乙肝选项
书信关键词:删除健康档案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选项
核心观点:与艾滋病、丙肝等一样,不能含有乙肝表面抗原的记录选项!
只要有了这一选项,随时(住院、自查、健康体检等)随地(全国各地)都可以给你√上。

敬爱的温总理:
您好!
  感谢您多次为改善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环境要求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措施。而现在卫生部正在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其中的乙肝表面抗原记录却可能给乙肝携带者带来更大的生存危机。鹤壁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一篇题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新农合100%覆盖》的新闻中写道:“国内所有医疗机构诊疗人员和我市城乡居民按程序操作登录后,可随时查询健康档案、诊疗信息和费用等情况。
  可见,健康档案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选项将使乙肝携带者再无隐私可言,也将因健康档案建立让乙肝携带者受到歧视后毫无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不知卫生部出于什么考虑,艾滋病、乙肝、丙肝都是被人误解的三大世界难题,为什么在乙肝歧视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今天,卫生部唯独将乙肝项目作为健康档案的选项呢?为确保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恳请总理再次督促卫生部立即删除健康档案系统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选项

此致!
敬礼!

XXX
恳请督促卫生部坚决删除居民健康档案系统中的乙肝选项

敬爱的温总理:您好!


近年来,在“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等基本权利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极大的振奋了乙肝携带者奋发向上的信心。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医疗机构近二十年对乙肝妖魔化宣传的环境下,要真正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严格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而卫生部正在为居民建立的健康档案系统中,仍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选项.将大大提高了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风险,只要医疗机构存在唯利是图的医务人员,乙肝携带者隐私将轻松被窃取。


尽管乙肝携带者向卫生部相关部门打电话或以写信等方式反映情况,但都未能使卫生部修改这一违反人社发2010[12]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当上海交大在读研究生雷闯打去电话时,卫生部给雷闯的回复说现在修改已经来不及了,涉及到庞大的硬软件等问题,只能等2、3年后再修订2011年版的时候再提议修订。这显然不是理由,就在去年通知下发后,卫生部于当月便修改了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五个有关乙肝检测的文件。不将乙肝检测结果录入健康档案系统“涉及到庞大的硬软件等问题”太过于牵强附会了。


其次,在通知执行一周年的今年2月,媒体对广州市、东莞市等一些医疗机构仍然在就业体检中含乙肝五项,但无任何医务人员受到处罚暴光后,卫生部又出台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文中规定“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将乙肝检测结果录入健康档案与卫生部下发的文件自相矛盾。卫生部属于政府部门,应该自觉维护政策的权威性,权为民所用,哪能把屁股坐在医疗机构一边呢?


敬请总理督促卫生部像对待艾滋病、丙肝那样,将乙肝表面抗原选项从健康档案系统中删除。防止乙肝检测结果录入健康档案后给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环境带来更大的危机!





通知规定:凡是与通知规定不相符的规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下发一年多了,本属于人社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却仍然未得到修改。如:第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身的概念模糊,无法操作。而通知规定却以“卫生部核准”的规定为标准。显然属于“三十天内修改”的内容。通知还要求就业体检不得含乙肝项目,显然“不得强行”与通知规定严重不符。尽管很多乙肝携带者向人社部发去邮件或信件,却至今得不到回应。


此外,《规定》的第六十八条除处罚过低(最高罚款1000元),对侵犯公民就业权的行为无任何威慑外,条款中的“可”字给予了地方相关部门不作为,甚至腐败的空间。2008年执行至今,全国上下,到处都有乙肝歧视,在雷闯的四处奔跑下,从去年开始全国只有约四例受到相应的处罚。“可”字使该规定成了一种摆设。也是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剥夺宪法赋予公民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理,当您与孩子们欢度儿童节时,却仍有乙肝携带者的家长害怕乙肝检测不能入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甚至维护医疗机构利益而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恶果。您是一位人们信赖的好总理,近年来,您为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上亿乙肝携带者及家属永远不会忘记您的大恩大德。也希望在您的任职期内,彻底消除乙肝歧视,为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卸下沉重的包袱.过上幸福的生活。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安心工作。




此致!


敬礼!








                      2010年6月5日

人权至上写给卫生部的信,修改后可投寄给总理
建议《居民健康档案》剔除乙肝项目致卫生部的呼吁信
原链接: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6819-1-1.html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
       您好!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服务及建立终生通用的《居民健康档案》,这是一项国家重点的惠民、民生工程。我们注意到,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导致目前很多省市开展居民健康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项目,这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规定的“乙肝检测知情同意制度、隐私保障制度、体检报告密封制度、体检报告领取程序制度”相抵触,同时也与党和国家维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益的精神相违背!我们也注意到,《居民健康体检档案》没有艾滋病、梅毒、甲肝、丙肝、戊肝等疾病的体检项目,卫生部将乙肝项目列入《居民健康档案》有违医学科学原则,是一项歧视性、偏见性的政策规定。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很多地方居委会或村委的卫生人员人挨家挨户搜集数据,医院体检下乡或体检也是邻居街坊、聚集的亲属一起体检,居民的健康档案在居委、村委卫生工作人员手里,这些人员是居民村民们朝夕相见的邻居,因此,乙肝隐私极易在工作人员及街坊、亲属间传播。我们还调查发现,一些村民在统一的体检中因暴露了乙肝隐私,而被邻居、亲属歧视;据广州、武汉、成都等媒体报道,很多地区的民众抵制这种免费的居民健康体检,就是因为该项“惠民工程”侵犯了个人隐私。同时,很多乙肝携带者因《居民健康档案》含有乙肝项目,除抵制这种“惠民工程”外,还担心到医院体检时医院会自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而逃避乙肝检测,这更不利于国家对乙肝的防治和疾病防控。
       反乙肝歧视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在居民健康隐私没有立法严格保障的情况下,将乙肝项目列入《居民健康档案》,这是在1.2亿乙肝携带者伤口上撒盐,不但将助长受教育、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还将人为地萌发新一轮歧视——街坊、亲属歧视,希望国家和卫生部重视目前面临的这一严峻的问题。
       因此,我们强烈希望卫生部剔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充分尊重乙肝携带者的人权和隐私,这才符合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及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规定的“乙肝检测知情同意制度、隐私保障制度、体检报告密封制度、体检报告领取程序制度”,使1.2亿乙肝携带者能一同生活在阳光下。
      此致!

                                                                       肝胆相照论坛一群乙肝携带者


生存权利版主2011年6月11日寄信的内容参考:

尊敬的温总理: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乙肝携带者国民。感谢温总理,对包括乙肝国民在内的广大弱势阶群,长期以来的殷切关怀。

    在温总理的关注下,近年来,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现象已经有所缓解。可令人遗憾的是,卫生部经常干这样的事情:昨天还给你三寸的实惠,今天夺走你五寸的权利,然后,每隔一年半载,来一两趟循环。卫生部的这种习惯,使得翘首期盼乙肝歧视早日消除的人们,很难看到一个可预期的结果,使得广大乙肝携带者国民,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命运,被反复地折腾。

    本求助信的主要诉求是:请尊敬的温总理关注一下,卫生部近来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09 年版 ) 》的修订工作。该规范,将乙肝检测列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基本项目之一,导致刚刚有所缓解的乙肝歧视现象,大有“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之趋势。如果卫生部不及时予以调整,这些在“被自愿”中建立起来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制造出越来越多的乙肝歧视和社会冲突。

    一、该规范,使乙肝国民由“有限的隐私权”变成了几乎没有隐私权,这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大势背道而驰。一些医疗机构,在该规范的鼓励下,仿佛有了尚方宝剑,借机大肆宣传普查乙肝,公开促动大规模的乙肝筛选性检测;许多受检者在居委会、村委会的集体组织下,不得不“被自愿”,将本来在文明社会纯属个人隐私的血液信息,摊开在街坊邻居面前。这是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

    二、该规范,就算不是直接与原先的反歧视法规相冲突,至少也是在架空这些反歧视法规。日前,卫生部回应雷闯声称,《居民健康档案》检查乙肝项目为健康体检而并非入学、就业体检,与此前的三部委通知并不冲突。事实上,这文字游戏漏洞很大。2010 年 2 月 10 日,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文强调“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退一万步,就算当时的通知只提了“入学、就业体检”,而没有提“健康体检”。请问卫生部,随着包含乙肝项目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强势推进,乙肝携带者国民的血液信息,在不久的将来,是不是很可能会变得像体重信息、身高信息一样,成为很多机构(比如,那些招生的学校、招工的企业),都可以公开索取或者悄悄获取的信息?请问卫生部,创造一些词汇来绕圈圈,事实上架空反歧视精神,很有意思吗?

     三、该规范,不查艾滋,不查梅毒,不查丙肝,不查戊肝,唯独对乙肝“情有独钟”,这将在群众中进一步制造乙肝恐慌。(一)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乙肝不是烈性传染病,而且“传染性”和“传染”不是一码事。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自身免疫系统的抵抗能力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了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二)该规范,唯独对乙肝“情有独钟”,姑且认为不是卫生部为肝矿营销作利益代言,而只是惯性使然。可毫无疑问的是,从规则层面看,这是个极便于操作的潜规则,可以把乙肝人一个不漏地筛出来;从舆论层面看,这是个“神不知、鬼不觉”的大广告---看到没有,逢体检就主查乙肝,知道乙肝的恐怖了吧?换而言之,这将在群众中进一步制造乙肝恐慌,而乙肝恐慌,正是制造乙肝歧视的酵母。(三)乙肝歧视引发的人间惨剧之不完全记录。2004年,周一超刺杀人事官员;2010年,陈康炳制造雷州校园惨案;华商报,研究生跳楼亡,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苏州日报,乙肝民工被辞退,郁郁寡欢杀人自杀;东南早报,福建乙肝女青年跳河自杀;东南快报,19岁乙肝小伙上吊身亡;南方都市报,小伙异地求职体检查出乙肝,应聘被拒后上吊自杀;……

     四、该规范,不是赐给乙肝国民福利待遇,而是恶化乙肝国民生存的处境。无论是否携带乙肝,都完全可以通过私人方式了解自己的乙肝状况。请卫生部,不要在乙肝就业歧视仍很普遍的时候,不要在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的事情还没有解决清楚的时候,不要在90万考生个人信息被叫卖的事情屡屡发生的时候,无比操心乙肝携带者国民“何不食肉糜”的问题。(卫生部回应雷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措施,在居民健康档案中检查乙肝项目的初衷是好的。)

     五、该规范,应尽早修缮,卫生部的托辞---“配套的相关软硬件都要删除,牵一发而动全局”---是懒政思维。卫生部在窗明几净的办公楼里,喝两三年茶水很轻松惬意,可有没有想过,两三年时间,对周一超、陈康炳们来说,有多么难熬?干嘛不干脆留到五十年之后再说呢,到时候,七零、八零年代因为医疗卫生条件落后而被感染的人都快死光了(后面几代人在疫苗保护下,已经很少携带),修不修订都无所谓了,岂不更省事?(卫生部回应雷闯:现在改已经来不及了,因为如果一旦删乙肝项目,配套的相关软硬件都要删除,牵一发而动全局,所以不能删除了。过2、3年,……到时候可以提建议删除乙肝项目。)

    基于此,期盼卫生部,能在温总理的督促下,早日取消“规范 2009 年版”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早日完善相应的公民隐私保护措施、隐私泄露惩罚措施。也祈愿我们的祖国,能真正地日趋和谐,让每个愿意通过个人奋斗、依法维权来改变命运的人,不被逼成周一超、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而是都有机会,以和平的方式,获得有尊严的生活。  

                                                                          
                                                                  一名普通的乙肝携带者国民
                                                                  2011 年 6 月20日


1960215战友的信:

尊敬温家宝总理:您好!
在您的正确领导下,中国大陆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状况日益改观。首先,向您表示感谢。但是我国社会上乙肝检测泛滥的现实依然催生膨胀着公众的乙肝恐惧。
法邦网载文指出:“乙肝歧视就像一根鞭子,狠狠的抽打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乙肝病毒携带者顶着乙肝的帽子左右碰壁,无情的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2011年05月30日 11:21 法邦网)
现在,卫生部要求建立健康档案时将乙肝等的检测列入筛查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一旦付诸实施,必将在社会上进一步掀起人们对乙肝的恐惧。会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带来极大的伤害。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医疗机构对社会人群从多种传染病中单独挑选乙肝进行普遍筛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筛查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多年来,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现象证明:滥查乙肝,实际上已经对我国的乙肝歧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卫生部作为政府部门,采取的每一个举措,在社会上都将起到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把乙肝检测从几十种传染病中挑出来,强行列入健康档案进行检测,并将检验结果强行记录在案,将会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乙肝恐怖信号,将会导致中国乙肝携带者面临更大的困境。
动辄就检测乙肝标志物的做法,已经使我国社会上存在着:“乙肝肯定容易在工作场合传播,不然何必下这么大的力气把他们挖出来”的妖魔化误解,中国大陆乙肝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所遭遇的这一切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道的。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曾指出:“体检中如果发现肝功能检测指标结果异常,则可以反映出被检测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够健康,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学习,用工、招生单位应征求医生意见。“假设肝功能相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了,那他肯定是病人,治病都来不及,哪会先去上班?若体检者发现自己肝功能结果异常,再追根溯源,看是因乙肝感染所致还是其他疾病导致,这比检测乙肝指标更有实际意义。”
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刘士敬认为,我国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大约56%是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过程中被发现的。据了解,目前从小孩入托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招工、参军、就业、出国等,都要检查乙肝。很多专家认为这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这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健康报 2009-08-05 ];
人民政协报指出: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政协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乙肝歧视”的消亡只是时间问题。但对于数量很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通过取消“无关体检”来避免歧视,诉求又是那样的迫切。及时回应百姓呼声,是现代政府的重要功课,既体现着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珍视,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日报 ]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的事件证明:我国医院及医务人员的遵纪守法素质亟待提高。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严守公民的健康隐私。筛查乙肝的信息一旦有人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的交友、婚恋、入学和就业等等带来严重的侵权后果。
尊敬的总理: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日夜盼望着卫生部也能在这个问题上与世界接轨。制止滥查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做法,停止向社会发出乙肝歧视的信号。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杜绝乙肝歧视,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请您督促卫生部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待乙肝携带者。请卫生部在采取筛查乙肝措施时能考虑到乙肝歧视这个问题,从健康档案中删除乙肝筛查项目,从健康档案中剔除乙肝信息记录。以避免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再现高潮!
谢谢!

一字战友的信件:
敬爱的温总理:
您好!
当前,卫生部正在着力推进《居民健康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应该说,卫生部的初衷是好的,建立《档案》是实实在在的惠民之举。但是,因为《档案》涉及全体公民的个人隐私,所以档案的安全管理就成了举足轻重的事情。卫生部2009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仅仅对档案的安全管理作了象征性的要求,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举措和效力。并且,《档案》与现在实施的“入职就业禁查乙肝”的国家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矛盾,使“入职就业禁查乙肝”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句空话。而卫生部近期对外界表示,2011年将继续延用2009年《档案》模式。目前,就业歧视的现象在社会上还相当普遍,尤其是乙肝歧视。如果不重视《档案》安全管理,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导致企业用非正常手段获取求职者或在职员工的个人信息,就必然导致大量年轻人(如乙肝病毒携带者)求职无门或被企业辞退,从而进一步加大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甚至在大范围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家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因此,在这里,我向总理提出两个建议,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甚至可以考虑从立法的层面,加强《档案》安全管理,以此来阻止企业非正常获取《档案》信息,有效保护公民隐私;二是鉴于目前乙肝歧视相当普遍,且社会诚信严重不足,建议《档案》取消乙肝检测项目,铲除企业用人乙肝歧视的土壤,待时机成熟,再添加乙肝检测项目。现代医学已经证明,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而且国外也没有乙肝歧视的现象。作为中国公民,广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迫切需要提高工作和生活的幸福指数。请总理在百忙中予以解决为盼!
      此致

敬礼!

一位正直的中国公民
2011年5月31日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6Rank: 6

现金
1959 元 
精华
帖子
1515 
注册时间
2011-4-6 
最后登录
2012-7-9 
3
发表于 2011-5-30 20:07 |只看该作者
还会给总理寄信的!

Rank: 4

现金
325 元 
精华
帖子
123 
注册时间
2010-9-26 
最后登录
2013-1-26 
4
发表于 2011-5-30 21:13 |只看该作者
赞成

Rank: 6Rank: 6

现金
1373 元 
精华
帖子
622 
注册时间
2007-4-9 
最后登录
2013-12-21 
5
发表于 2011-5-30 21:53 |只看该作者
  
有goodbridge 牵头   每一位乙肝携带者应该积极参与   为 保护自己的隐私得以实现    使自己以后少受歧视不受歧视   为了能像正常人一样学习 生活 组建自己的婚姻家庭积极行动吧   像09年一样发起一场寄信大行动吧   愿望一定能实现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6
发表于 2011-5-30 22:37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为了什么表功,这是人气,这是对大家的鼓励!
单枪匹马,只有你能做到像雷闯那样。
现在已清楚地看到健康档案给大家带来的致命的打击!
要么尽快写信阻止,要么死路一条!
你看着办吧!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8Rank: 8

现金
3187 元 
精华
帖子
1392 
注册时间
2009-8-25 
最后登录
2018-6-5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7
发表于 2011-5-30 22:52 |只看该作者
如果向09年那样,大家情绪高涨,还有可能删除乙肝项目,否则,全完了!

Rank: 8Rank: 8

现金
15203 元 
精华
45 
帖子
4313 
注册时间
2007-8-14 
最后登录
2024-2-15 

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8
发表于 2011-5-30 23:14 |只看该作者
靠作弊进单位的看你们现在还往哪躲?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5958 元 
精华
22 
帖子
30210 
注册时间
2006-8-26 
最后登录
2024-4-24 

版主勋章 驴版 帅哥勋章 心灵港湾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9
发表于 2011-5-30 23:31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Rank: 4

现金
424 元 
精华
帖子
248 
注册时间
2009-8-17 
最后登录
2014-9-10 
10
发表于 2011-5-31 10:34 |只看该作者
我会寄信的,不能坐以待毙。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5-7 10:08 , Processed in 0.016445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