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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九论——卫生部“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项目理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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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论——卫生部“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项目理应取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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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20 编辑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血清学指标当作体检标准。”2011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再次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意见”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健康体检非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凡是“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都理应取消。然而卫生部日前发布的《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依然赫然在目,对卫生部这一背离科学、有违和谐、极为不公的做法,肝胆相照论坛中的广大网友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批评,并表示了极大的不满。

一、前后矛盾

  全国人都知道,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通知”中的招、用工过程中的体检是指招工过程中的健康体检和用工过程中的健康体检。(用工过程中的体检是指用人单位组织的年度、福利、摸底等等各种形式的健康体检)既然文件规定在招、用工过程中的健康体检中不得将乙肝学清血指标当作体检标准,那卫生部为什么还要在《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中把乙肝血清学指标(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列入其中呢?难道卫生部忘记了自己先前下发的两个文件吗?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原因有意的要把乙肝项目保留在健康体检表中呢?网友“刨根问底”说:“卫生部对这一前后自相矛盾的做法有必要向广大网友解释清楚。

二、推卸责任

  有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和医疗体检机构的官员为了推卸卫生部把乙肝项目列入“健康体检表”中的责任,竟振振有辞的说什么2007年两部委文件规定的“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血清学指标当作体检标准”指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指行政部门和医疗体检机构,这是实足的狡辩。如果文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个部门下发的文件,那卫生部在“健康体检表”中保留乙肝项目,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服务,那自然不能由卫生部和医疗体检机构来承担责任。问题是卫生部也参与了文件的下发,难道卫生部所盖的官印是假的?或者说卫生部盖的官印只是为了做做样子的。名为‘各打五十大板’的网友说:“用人单位违规要求查乙肝要承担责任,而卫生部将乙肝项目列入体检表中,医疗体检机构违规为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同样也要承担责任。名为‘分清主次’的网友则直白的说:“相比之下,医疗体检机构的责任更大,因为用人单位只是错在口头上和书面上要求查乙肝,而医疗体检机构却是错在行动上。他们在行动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检测服务,直接造成了受检者乙肝隐私的泄露,从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和予以辞退的严重后果。更有许多网友愤慨万分的说,难怪“通知”下发几年来,全国竟没有一位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和医疗体检机构的官员以及相关的医生因违规查乙肝而受到吊销医生执照、撤职、开除公职等等相应的处分。使得全国违规查乙肝泛滥,卫生部的文件成了一纸空文。却原来是违规查乙肝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体检机构无关。是可忍孰不可忍!

三、利益驱使

  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健康体检非受检者要求不得进行乙肝检测,网友们说,既然是健康体检要受检者要求才能查乙肝,那卫生部有什么理由和必要要强行在‘健康体检表’中把乙肝项目列入其中呢?这哪里是受检者要求才能查,分明是卫生部强行要查啊。名叫‘私心很重’的网友则不留情面的说道:“卫生部此举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企图强行让受检者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乙肝检测,以达到利益集团(体检机构)赚取巨额乙肝检测费用的目的。

四、强逼“自愿”

  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中规定:受检者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知情同意书”以外,还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这一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将会出现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两大奇观(事实证明已经成为现实)。一:乙肝项目是全国所有“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的铁定项目;二:在所有“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都附有一份自愿要求查乙肝的“知情同意书”,以供受检者签署。对于第一大奇观,广大网友在上文已经给予了评论。至于第二大奇观,名叫‘携带者’的网友说:“我们如果要主动要求查乙肝,为了保护隐私起见,肯定会到门诊找医生单独开单检测,有什么必要需要和医疗体检机构签订什么自愿查乙肝的“知情同意书”呢?卫生部办公厅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全国的医疗体检机构强行印制这么一份“知情同意书”来供受检者签署呢?”名叫‘我该怎么办’的网友说:“自愿查乙肝“知情同意书”,我敢不签吗?如果不签,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证明我有乙肝吗?用人单位不就随便找个理由把我给辞退了吗?签了,查了,不也就暴露了吗?用人单位同样会以种种理由把我辞退。卫生部如此强逼我们“自愿”查乙肝,这不是害人吗?”。还有很多网友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的说,本来卫生部是制定了一个很好的政策的(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乙肝),使得我们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顺利地“混”进了用人单位,然而卫生部却又违背自己的初衷(不让用人单位知晓受检者的乙肝情况),莫名其妙的又允许在非就业健康体检中查乙肝(年度、福利、摸底等各种健康体检),重新又把我们的乙肝隐私暴露给用人单位,使我们又被辞退回家,卫生部为什么不好事做到底,送佛到西天呢?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了乙肝,为什么非就业健康体检又不禁查呢?真是一千个弄不明白,一万个弄不明白。

五、自欺欺人

  卫生部办公厅在“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所在单位承担,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表面听起来这条规定确实能够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其实这只不过是卫生部为了在“健康体检表”中保留乙肝项目,允许非就业健康体检查乙肝的自欺欺人、忽悠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无法做到的文字游戏而已。请问卫生部如果你们真的确保就业健康体检和非就业健康体检的报告单能够由受检者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保证医疗体检机构不会把受检者的乙肝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那为什么你们还要三番五次下发文件禁止就业健康体检查乙肝呢?为什么不和非就业健康体检一样允许查乙肝呢?对这个问题,其实你们也是心知肚明的,那就是无论是就业健康体检还是其他的非就业健康体检,只要查了乙肝,就根本做不到对用人单位保密。所以你们为了确保乙肝携带者“混”进用人单位才下令禁查乙肝的。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还要睁着眼睛说瞎话呢?有网友爆料‘东方经报’记者仇兴明2009年8月11日的报道:郑州某医院体检科李主任告诉记者,通常用人单位都会要求为求职者做乙肝两对半检测,并与医院签订协议,按协议体检报告将交给用人单位,医院一般只对委托单位负责,不对个人负责。该体检主任的话对卫生部所谓的‘受检者领取’之说,无疑是打了一记响亮的耳光。名为‘得人钱财为人消灾’的网友说:“医疗体检机构收取了用人单位查乙肝的钱财,有什么理由不把体检结果告诉用人单位呢?请问全国每年几百万,几千万的健康体检报告,哪一份不是由医疗体检机构主动的、千方百计的告诉用人单位呢?”。名为‘法律支持’的网友则说:“医疗体检机构将受检者的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不仅仅是全国通行的潜规则,而且还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支持,无数事实证明,几乎所有的状告医院泄露受检者乙肝隐私的官司无一不是以原告(受检者)败诉而告终的。请听法官的最后宣判:医院收取了委托单位的查乙肝的费用,为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是履行他们之间的协约,因此原告对用人单位泄露其隐私的指控不能成立。”还有一名叫‘生存艰难’的网友无比忧虑的说:“卫生部将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体检表中的辅助检查项目中,允许在健康体检中查乙肝,使得今后我们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不仅用人单位知道,广大医务人员、社区服务工作人员也都会知道,我真不知道今后如何生存。”

六、故意岐视

  许多网友注意到,在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体检表中并没有甲肝、丙肝、戊肝、艾滋、梅毒等疾病的体检项目。网友说,为什么卫生部要如此厚此薄彼呢?我们衷心的希望卫生部要厚待艾滋、梅毒等等携带者,也同样要厚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千万不要做不公正、不和谐,故意岐视乙肝携带者的事情。名为‘较真’的网友说:“如果卫生部坚持不改正自己不公正的做法,那就一定要向全国人民讲清楚其中的原因,以服人心。

七、违反科学

  取消健康体检中的乙肝检测“不会影响他人和自身的身体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传播”,这在卫生部和全世界的医学专家和我国主流医学专家中早已达成了共识。卫生部规定在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禁查乙肝就是以此为依据的,然而,卫生部至今还把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保留在“健康体检表”中,允许在所有非就业健康体检中查乙肝,这岂不是违反科学的荒唐举措吗?难道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乙肝就不会影响他人和自身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乙肝传播,非就业的健康体检禁查乙肝就会吗?这是什么逻辑呢?

八、排斥先进

  据众多网友透露,在国家三部委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禁查乙肝的文件以后,不少省(市)卫生厅(局)出于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排除了利益集团的重重阻力,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如浙江、江西、河南、深圳等省(市)卫生厅(局)就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体检机构要取消所有“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如果受检者主动要求查乙肝的,应找医生单独开单检测。这些措施比起卫生部的忽悠大众、无法做到的一些规定确实具有实实在在的操作性。然而,对于这些能从根本上杜绝在各种健康体检中违规查乙肝的举措,并没有得到卫生部的认同,他们对好的不表扬、推广,对坏的不批评、处罚,任由自己下发的文件成一纸空文,造成全国违规查乙肝泛滥。许多网友质疑卫生部说,这难道是我们党的优良工作作风吗?

九、乙人的心愿

  根据当前全国执行卫生部禁查乙肝文件的情况,网友大致归纳如下:1、少数医疗体检机构坚决执行卫生部入学、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乙肝的规定,使得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能够顺利的“混”进了用人单位。2、不少医疗体检机构钻卫生部文件的空子,把就业健康体检当作其他健康体检而进行乙肝检测,使得不少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用人单位予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3、大量的医疗体检机构利用卫生部的尚方宝剑(卫生部在“健康体检表”中保留乙肝项目,强行要求印制“自愿”检测乙肝知情书,以供受检者签署)。强迫受检者在各种非就业健康体检中“自愿”查乙肝,使得原已“混”进了用人单位的携带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正在倍受岐视的生活着(被用人单位无理要求分开用餐等等)。对此,全国1.2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强烈请求卫生部:1、对违规查乙肝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体检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医生给予严厉的查处并予以暴光。2、取消《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推广先进省(市)卫生厅(局)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非法印制“自愿检测乙肝知情书”供受检者签署,彻底禁止在入学、就业、年度、福利、摸底等等所有的健康体检中检测乙肝。允许主动要求查乙肝的受检者到门诊医生处单独开单检测。只有这样卫生部的文件才能落到实处,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才能够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如此则是党之大幸,国家之大幸,也是卫生部之大幸,更是全国4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及其家人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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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1:43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立即转发到各大论坛!立即将它发给重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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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1:51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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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2:21 |只看该作者
建立健康档案也许是借医改的机会大发横财。拿国务院钱,饱医疗机构口袋。
我在观望医改,估计国务院又用错人了—
拿美国的医改作对比,其实是在给自己留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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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11 |只看该作者
推土机 发表于 2011-5-26 21:49
现卫生部部长陈猪是仅仅由一个下乡知识青年靠人际关系一步步爬上部长的位置的,他的前任高强在非典期间公然 ...

我跟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廖新波微博聊天的时候推荐他做卫生部部长,给1.3亿人生存空间,
他回复说:领导支持当领导,群众支持当群众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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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5-27 11:22 编辑
ltbyym 发表于 2011-5-26 21:48
转贴的时候建议不要用关键字“九论”,容易联想到“九评……”


我之前也发表过 九问卫生部————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提问集锦—九问卫生部!
1、近日,一则“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卫生部有关官员出来辟谣后,更使乙肝事件升级,舆论指出卫生部的辟谣过于草率,甚至误导民众目前的入学、就业体检进行乙肝检测是合理合法的。请问,您是如果看待这次“辟谣门”事件?就“取消乙肝检测”问题卫生部是怎么样的态度?
2、我们注意到近年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都取消或禁止了乙肝检测,但是,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卫生部拟取消常规体检的乙肝检测,这是与之前卫生部出台的有关取消乙肝检测的规章是相违背的,请问卫生部就此问题有何说明或解释?
3、本人近日对全国各地医院的体检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医院的招用工体检套餐都是血常规、胸透、乙肝两对半这几个项目,请问,这么片面的招用工体检意义何在?为什么比乙肝危害性更大、更能体现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甲肝、艾滋病、肾炎、恶性肿瘤等都没有列入招用工体检范围?卫生部将如何整顿这“畸形”的招用工体检行为?
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导致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至今无法办理《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我们注意到去年卫生部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解禁了乙肝从业限制。请问该条例什么时候能出台?
5、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上对乙肝歧视愈演愈烈,直到2003年浙江大学学子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家对乙肝歧视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些法律法规遏制乙肝歧视,但成效不大,乙肝歧视事件屡见报端,很多专家、学者指出,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唯一的办法是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请问,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可行性卫生部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6、2007年,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范了医疗机构招用工乙肝检测行为,但该《意见》实施两年以来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招用工乙肝检测依然泛滥成灾。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基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导致乙肝检测泛滥的问题?面对此前卫生系统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卫生部是否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行为?
7、据悉,卫生部目前正在制度《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去年征求意见期间,很多群众都要求该规定能规范乙肝检测,从而清除乙肝歧视。请问卫生部对该规定有无对乙肝检测作出严格规范?
8、《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肝、戊肝”,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请问卫生部会不会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9、《人民政协报》近日发表文章指出,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致使我国社会上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因此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请问,卫生部对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是如何看待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条例出台有何背景?

>>>>>>>
再补充两条:
* 9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法规对乙肝的传播途径扭曲认识,加上虚假医药广告对乙肝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对乙肝的担心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乙肝歧视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因乙肝歧视自杀事件屡见不鲜,很多高学历的乙肝携带者为了逃避乙肝体检,被迫选择在待遇差、福利差、不用体检小企业工作,这是1.2以乙肝携带者生存状态其中一个真实缩影。导致这一怪异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就是泛滥的乙肝检测。请问,卫生部对此有何评论?

*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周一超被执行死刑后,作一名杀人犯理应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但有素不相识的民众为这位杀人犯建立网上纪念馆,至今有近18万人为她上香、献花;《洛杉矶时报》评论指出“有意思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愤怒,周的名字反而成了一场全国运动的战斗号召,反对就业中存在的乙肝歧视和法律保护的缺乏”。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携带者权益版查找: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display.php?fid=1004

                                       低人一等的乙人
                                         2009-8-11

[url=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url]

本来想写十问卫生部的,
但卫生部做事从来都不会十全十美,
乙肝歧视久久不能解决,
所以就改成|“久”问卫生部了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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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15 |只看该作者
2、不少医疗体检机构钻卫生部文件的空子,把就业健康体检当作其他健康体检而进行乙肝检测,使得不少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用人单位予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

卫生部是否也在钻三部门通知空子?
将就业体检理解为入职体检,38号文件所谓的职工健康体检不得强制,不正是回将通知回到原意见吗?
人社部干什么去了?早有很多人提过修改《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他们视而不见。去年8月4日“何谓公平”揭露医疗机构的阴暗面的文章头条刊登,说明什么?
他们在打太极!

招商引资、推荐就业是人社局的主要任务。他们为了地方政府的GDP而努力,哪舍得拿他们处罚呢?
卫生局就更明显了,同一个部门提拔上来的官员,哪舍得自己整自己呢?
即使投诉,如果不是有名气的雷闯之流,恐怕能转告一句“有人投诉了你们,最好不要查了”已经够给你面子了。

拒乙肝携带者的单位无人查处,即使查处,也只是表达“意思”所以,用人单位从你手上要两对半结果,你也没有任何办法对付的。
查乙肝两对半的医疗机构,无人干涉,大面积暗查乙肝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也只是拿一两个局外人忽悠国务院。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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