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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颁布时间:2010.12.2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11-01-18
【实施日期】 2011-3-1
【发 文 号】 粤府函〔2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0〕31号
上述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8.9元;
(二)每小时8.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索 引 号:SJ014-B0402-2011-001 分类: 社保 ; 厅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11年01月04日
名 称: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1]5号 主 题 词: 调整 最低工资 标准 通知
内容摘要: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元;二类地区930元;三类地区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2元;二类地区7.5元;三类地区6.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见附件: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 元/月;二类地区,930 元/月;三类地区,80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2元/小时;二类地区,7.5元/小时;三类地区,6.5元/小时。
地 区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南京 市区 一类 1140 9.2
溧水县 、高淳县 二类 930 7.5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一类 1140 9.2
徐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三类 800 6.5
常州 市区 一类 1140 9.2
金坛市、溧阳市 二类 930 7.5
苏州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一类 1140 9.2
南通 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一类 1140 9.2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二类 930 7.5
连云港 市区 二类 930 7.5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三类 800 6.5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二类 930 7.5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三类 800 6.5
盐城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二类 930 7.5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三类 800 6.5
扬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三类 800 6.5
镇江 市区 一类 1140 9.2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类 930 7.5
泰州 市区 二类 930 7.5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 800 6.5
宿迁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三类 80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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