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8 09:0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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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惊现“被乙肝”,西安考生诉讼维权
来源:华商报
2011年5月9日 “我的‘警察梦’几乎成真,现在却是遥不可及。”从西安一所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李丰(化名)在过去一年里饱受求职煎熬。 2010年4月,李丰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西安城区警察岗位,报考该岗位的27人中,他综合成绩排第二。2010年7月,李丰参加体检,合格名单中却找不到自己的名字,理由是“乙肝项目不合格”。这两次乙肝检测中,检测项目中“表面抗体”皆为阳性,“核心抗体”一次为阳性,一次存疑。李丰自行去交大一附院重新体检,结果“表面抗体”呈阳性,“核心抗体”呈阴性,医生告诉他,即使这两项抗体呈阳性,也只能证明他身体有抗体,不能说明有肝病。2010年10月,李丰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西安市公务员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务员局撤销判定他身体不合格的决定,准予他进入政治审查环节。2011年3月,莲湖区法院一审驳回李丰诉讼请求。李丰不服提起上诉。4月26日上午,该案在西安市中院二审。 庭审现场 激辩警察体检乙肝合理性 4月26日上午9时许,西安中院庭审开始,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唇枪舌剑,围绕庭审焦点展开辩论。李丰本人因故没到庭。庭审持续到中午12时30分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一:警察录用是否应查乙肝? 李丰的代理律师张麦昌说,根据2010年3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布的《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施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通知》,明确规定: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由于李丰参加考试是在4月份,体检在7月份,张麦昌认为“西安市公务员局要求李丰进行乙肝相关检测本身就是错误”。 “人民警察属于特殊行业,需要进行乙肝检测。”被告西安市公务员局的代理人认为,根据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施行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关于乙肝项目的体检规定当时没有废止。直到2010年11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布,才明确规定除特警之外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庭审焦点二:体检结果认定是否正确? “即使按照2001年警察体检标准要求,也是要‘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才不得录取。”张麦昌认为,“表面抗体”、“核心抗体”皆呈阳性,不能证明李丰患有乙肝,且李丰体检复检时,医生写出“三个月后复查”的结论,西安市公务员局却直接将李丰剔除。 被告方代理人表示,作为公务员录用管理机构,市公务员局并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体检全程由指定医院负责,我们只是按照医院给出的结果进行判断。” 张麦昌却不认同:“李丰和医院之间不是一般消费关系,他是受公务员局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医院也是受了公务员局委托,公务员局的责任不能推脱。 医学专家 抗体阳性或阴性不是患病依据 昨日,记者联系西安多家医院传染科医生,他们均表示,“乙肝五项中,“表面抗体”、“核心抗体”阳性或者阴性不是患病依据。北京地坛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著名肝病专家蔡晧东教授向记者解释,乙肝检测分为五项: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其中表面抗原和e抗原是乙肝病毒的成分,如果这两项为阳性,可证明为乙肝患者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 而乙肝五项检测中的另外三项,是身体免疫系统针对乙肝病毒产生的抗体,检测它们是为治疗肝病提供帮助。 法学人士 普通警察录用体检不应查乙肝 昨日,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李大勇博士认为此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一是市公务员局作出身体不合格决定对事实的认定行为是否存在,问二是在涉及到各种不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特别对乙肝有不同的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当事人切身害关系的决定时,应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李大勇认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是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卫生部是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威机关。两部门联合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无疑处于一种基本规范的地位,至于某一行业的公务员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当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2010年3月起,我国普通警察招录就不该检查乙肝。”李大勇表示,原人事部、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与2010年3月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存在冲突,无论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基本规范优于普通规范的原则,都应适用后者,而且从法律实践上看,福建、江西等省公安厅也在2010年3月《通知》公布后,对警察录用体检标准迅速调整,要求除特警外,体检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