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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能否申请合法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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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合法集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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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们维权将近十年,环境有很大改善,但政府制定法律完全没有考虑到乙肝携带者所受到的伤害,就值得区区1000元,两部位天天发文也没有人听,没有企业关注害怕,所以政府对我们的关注度不够啊!我认为在暑假期间举行聚会,希望广大学子与有时间人士声援,达到宣传轰动效果!
宣传条幅:
    1.要求立法加大对企业福利就业体检歧视乙肝处罚力度!
    2,严厉打击企业医院暗查乙肝行为!
    3,请保护我们乙肝携带者隐私!
     4,严厉打击使用变换名称查乙肝的无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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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2:44 |只看该作者
去北京声援,向政府申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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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2:49 |只看该作者
建议企业大规模查乙肝追究法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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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3:00 |只看该作者
建议立法,企业大规模查乙肝,追究公司法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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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3:49 |只看该作者
即使是合法聚会的方式就不要做了,效果会适得其反的,至于为什么,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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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版 翡翠丝带 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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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0:31 |只看该作者
根据《集会(敏感词)(敏感词)法》的规定,除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或者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外,其他集会、(敏感词)、(敏感词)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具体的申请程序是这样的:

举行集会、(敏感词)、(敏感词)活动的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5日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敏感词)、(敏感词)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敏感词)、(敏感词)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我国《集会(敏感词)(敏感词)法》规定,集会、(敏感词)、(敏感词)活动的主管机关,是该活动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敏感词)、(敏感词)活动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Everything happens for a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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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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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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