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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福利体检,有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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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体检,有法律规定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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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苹果有农药 于 2011-5-11 22:26 编辑

福利体检,有法律规定吗
我厌倦了述说,抱怨,发泄。为了自己生存的权利,请大家不要再沉默!花那么多”人力”来体检,为什么不打疫苗预防,为什么?从来没有在体检中心看到有什么宣传,比如,乙肝的传播途径!到底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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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2:31 |只看该作者
有啥奇怪的,政府部门就是靠文件吃饭的,典型的文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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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版 翡翠丝带 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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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2:47 |只看该作者
没有,这是单位给你的福利.这个福利的具体内容单位决定.
Everything happens for a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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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08:52 |只看该作者
没有法律要求福利,没有法律禁止福利。所以单位有权带你进医院关心你,而且是强制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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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09:03 |只看该作者
你不去福利单位立刻变脸,你跟着单位去福利立刻变成一只待宰羔羊,你只要伸出了胳膊抽出一管血就有各种可能,你将无法举证,将面对着各种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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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09:06 |只看该作者
我们维权的终点是:消除用人单位任意把我们带进医院的权利。因为只要他们把你带进医院,一切皆有可能。偷查举证将比登天还难。
大家一道依法争取一部法律条款,无论是通过新法还是修改法律,使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在遭遇用人单位强制体检时就有权诉诸法律,在隐私泄露之前就有权堂堂正正的用法律讨公道,而不是在隐私泄露后再去"维权"!
能作到这一点只有一条路:
人权至上新思路:"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或者建议国家人社部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进行修改。
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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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1:54 |只看该作者
对医院还是有的(乙肝为个人隐私),但对用人单位在福利体检的侵权行为的处罚几乎是空白。
现在存在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暗查,很难找到证据。
我在下贴已有归纳: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32607-1-1.html

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8970.htm
2、《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http://www.gov.cn/zwgk/2008-02/04/content_882178.htm

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请你千万不要签所谓的“知情同意书”,根据卫生部最近出台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点击详见内容)规定,就业体检中“无论是否同意,都不得查乙肝”的规定,签名是违规的。其它体检的签名内容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书”的规定,签名不等于可交用人单位。

全文: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详细内容: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4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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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2:20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对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方面还是比较重视,特别是近年来,乙肝携带者用仇视的目光对准医疗机构后,卫生部对此也有所觉查。
但TM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本不把人们对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意见放在眼里,现在看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些官员也是一些看重利益的贪官。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人们的维权意识太差,取证的意识欠缺。
有了一些公益机构帮助,只要取证,根本不会暴露隐私,但就是很少人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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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50 |只看该作者
没有什么办法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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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21:44 |只看该作者
传统力量太强大了。
大家有时候也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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