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0:48 编辑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1〕59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就业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将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通知》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省级对地市级、地市级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公布及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开展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依托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宣传长廊、教育处方等渠道,大力宣传乙肝防治科学知识;充分发挥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乙肝宣传活动,逐步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疑虑。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其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所查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乙肝项目检测违规情况,以起到舆论震慑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于6月1日前书面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联系人:吴蕾
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联系电话:027—87816421
电子邮箱:wstfjc402@163.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连接:http://www.hbws.gov.cn/msg_detail.jsp?msg_info_id=20110427115247000001&;mId=8&t_id=00020007
(6.合.彩).足球.篮球...各类投注开户下注
第一投注.现金网:招代理年薪10万以上:6668.c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