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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维权的方向更要对准医院?有哪些法律对付它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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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医疗机构是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理由是:
1、体检项目是医疗机构提供;
2、不论可查与不可查乙肝,中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乙肝为个人隐私,医疗机构没有权力向用人单位提供;
3、医疗机构为了推销他们的乙肝“转阴”产品,故意夸大乙肝的传染性。

如何对付医疗机构?

首先,你需要搞到证据,一是体检单的照片或复印件;二是能识别身份的电话录音;

应用行政法规,向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厅举报
说明:可能没用,但必须走这一程序,如果未能得到解决,可进行下一步
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8970.htm
2、《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http://www.gov.cn/zwgk/2008-02/04/content_882178.htm

应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报案:
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请你千万不要签所谓的“知情同意书”,根据卫生部最近出台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点击详见内容)规定,就业体检中“无论是否同意,都不得查乙肝”的规定,签名是违规的。其它体检的签名内容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书”的规定,签名不等于可交用人单位。

全文: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详细内容: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4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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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43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为维护乙肝表面抗携带者权益出台的相关规定:
1、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1年2月17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2011-02-12)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1102/50619.htm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2010-03-2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1003/46421.htm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规定: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010年2月10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2、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5号,2011-03-09)
http://www.fjrs.gov.cn/xxgk/cszy/sdzzbysjygzzx/zxtz/201103/t20110323_346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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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8:58 |只看该作者
多年来,每到大学生入职高峰期,代检公司的文告无处不在,输入“代检”百度,可找到相关结果约1,800,000个
有关代检的内容:
代检助乙肝携带者生存,该禁的是不诚信代检还是违法体检
http://mt.humanrights.cn/thread-107-1-1.html
每到就业高峰期,媒体便有大量有关“代检”的报道,是就业者的诚信缺失,还是迫于生存的无奈?
乳房不对称、腰围不符合要求、乙肝携带者不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合……等等,他们怎么生存?
除特殊行业外,有什么理由拒绝中国公民成为国家的公务员?对社会没有公共卫生威胁的疾病,有什么理由让他们不能成为公务员?
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否也该彻底废除了?

维护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的法律法规一个又一个,却禁止不了就业的健康歧视。禁止入职体检查乙肝通知、意见一堆堆,禁不了企业入职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谁之过?失去的是谁在老百姓的威信?损害的是谁的形象?

有关代检,众说纷纭。化解社会矛盾,宜疏不宜堵,只有彻底取消在中国大陆变态的入职体检,才是消除”代检“的变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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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精力对付违规体检机构  我正打算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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