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玉魔头 于 2011-4-13 14:40 编辑
“泄露体检隐私,害我丢掉工作”
2011-04-13
http://www.wccdaily.com.cn/epaper/hxdsb/html/2011-04/13/content_315032.htm
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成都西区医院侵犯隐私权一案昨开庭,将择日宣判
●体检后,被告知公司已招新人。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状告医院
●医院表示对是否为入职体检并不知情,未泄露体检信息
●成都市卫生局调查发现,成都西区医院体检中心不具备职业健康的体检资质
昨日上午,乙肝病毒携带者龙跃(化名)状告成都西区医院侵犯隐私权一案在成都金牛法院开庭。
龙跃请求法院判令成都西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双方就当时体检的性质和是否侵犯隐私权两个问题,作了详细陈述和激烈辩论。
事件回放
体检一周后工作丢了
龙跃2005年毕业后在上海工作,2010年5月决定回川发展。7月,他向成都一家公司投了简历。
1个月后,该公司通知他去面试。经过3轮面试,龙跃获得认可,双方谈好了5500元的月薪。
2010年8月13日,龙跃来到成都西区医院体检。一周后,公司却给了龙跃“已经招了新的人”的答复,拒绝其入职。
当年11月4日,龙跃分别向成都卫生局及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投诉信,举报医院和用工单位违规对入职员工进行乙肝5项检查。
11月18日,成都卫生局对违规的成都西区医院下达警告和罚款9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意见书。调查中,发现该医院体检中心根本不具备职业健康的体检资质。
12月16日,劳动部门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也是成都劳动部门向违规要求体检乙肝5项的用人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随后,龙跃将成都西区医院告上法庭,这或是川内首起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的案件。
庭审焦点
是否为入职体检
龙跃的代理人成卓(化名)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时还是成都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组织的志愿者。
成卓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就业体检不分入职体检和单位常规体检,所以院方在一开始就已违规。
成都西区医院则认为,就业体检应理解为入职体检。用人单位和院方只是电话沟通过,并未在电话中特别说明是入职体检,而且医院在体检时也没有询问义务。当时龙跃是个人缴费体检,只报了公司名称和自己名字,所以医院不存在过错。
是否侵犯隐私权
成卓认为,医院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应对病人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他陈述说,当时龙跃没有立即获得体检结果,是经过多方交涉后才拿到体检报告,此时他已被拒绝录用。而且,龙跃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信息只有医院和原告本人知道。在并无利益的情况下,龙跃不会告知用人单位,所以应是医院将信息透露给了用人单位。
医院则认为,无直接证据表明是医院将信息告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能有其他途径获得该信息。
成卓同时主张,失去工作导致龙跃在精神上承受巨大和沉重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所以索赔5万元的精神损失。对此,院方也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宣布休庭调查,该案将择日宣判。
经历了风风雨雨的龙跃已离开成都,并于去年11月找到新的工作。
新闻背景
就业体检取消乙肝检测国家三部门曾明确规定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相关案例
“乙肝阳性”进公司遭拒应聘者打官司胜诉获赔
2010年年初,魏先生经过几轮面试,眼看就能以高级销售工程师的身份进入上海某公司就职了。但在最后体检中,他却被验出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公司随即取消了他应聘的职位。
魏先生状告体检医院和招聘单位,以侵犯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为由,提出总计5.22万元的索赔。最终,上海闸北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向魏先生赔偿6000元,体检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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