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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用法律说服用人单位,乙肝非消化道传染,不再相信医院误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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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说服用人单位,乙肝非消化道传染,不再相信医院误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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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2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3-28 23:01 编辑

2011年3月28日更新内容:
用法律论述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不要再相信医疗机构的夸大宣传的科普信
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科普信20110328.doc
2011-3-28 22:36 上传



更多科普内容及用人单位的联系邮箱见下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0944-1-1.html

主要引用近期的一些修改规定,科普的同时也有普法的作用。欢迎使用。

  法律按国际惯例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从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发布后,原误导民众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0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作了更明确的解释,不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2011年3月卫生部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也已去除了乙肝。卫生于2011年2月公布了《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行业---特警职位。只允许“民航招收飞行学生”、“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保留乙肝检测,并未禁止入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删除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2010年卫生部清理一部分法规,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一批部门规章,删除乙肝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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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00:20 |只看该作者
很有科普价值。。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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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1: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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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3:0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顶贴,
每一位将入职或已入职的朋友,都可以把这内容发送给你所在的用人单位。不过是举手之劳。
国家法律都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还有什么可怕的?
关键是,他们根本就没看过这些规定,我们给他们整理后让他们看看。打消他们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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