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TYYLL 于 2011-3-11 10:43 编辑
乙肝歧视何时是个头?
3月9日,三部委再发通知(下文简称《再发通知》[1])入学就业禁查乙肝,充分体现政府高度关注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再次看到了政府为促进公平就业的决心,消除歧视,政府和人大代表做出的努力。
中国1.3亿乙肝携带者们在看到消除歧视希望的同时,想到更多的是《再发通知》对于彻底禁止学校和企业在入学就业中查乙肝的可行性。回顾国家对于消除乙肝歧视,自2010年2月下发禁止入学就业查乙肝的通知[2]开始,到2011年2月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3](以下简称12号文件),再到3月9日的《再发通知》,以此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一个个类似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查乙肝的体检单位和要求查乙肝的国企并未因为三部委的通知而停止对乙肝携带者的。为何乙肝歧视屡禁不止呢?与过去医疗机构的错误广告宣传密不可分,但其根本原因仍然是利益链的驱动,更是地方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必然结果,也从侧面映衬了法律法规的苍白无力。
关于《再发通知》的可操作性
三部门再发通知禁查乙肝,立即引起了乙肝携带者的讨论,是否消除乙肝歧视,还看其操作性。对于通知中的要求,针对过去一年多关于国家出台政策后执行情况,我觉得有几点要求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再发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再发通知》提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问题是各级卫生部门对《再发通知》落实、处于乙方位置的医院会如何对待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否“纳入”还看执行,就12号文件要求的“明确责任人”一样,到处查乙肝得不到制止,却没有所谓的“责任人”受到处分。如果出现查乙肝现象,由谁来承担这个“行政责任”?使得12文件的落实成了“三个和尚没水喝”——无人负责的现象。那么《再发通知》。
第二,《再发通知》中要求: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对于这一点12号文件同样有“统一制定体检表”的规定,但是,时至今日再次通知是否能够实现,还需要各级领导对下级进行督促。然而,“就业体检”、“健康体检”或“入职体检”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把“就业体检”限制在入职的体检,那么,入职体检又如何解释?既然无法界定体检的性质,那么,此规定实质上便成了“签名便可查”。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自愿查乙肝的情况下,乙肝携带者哪有选择不查乙肝的资格?“被自愿”查乙肝仍然可能成为“再发通知”后乙肝歧视的主要途径。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于去年8月头版头条刊登的一文为《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4]也特别指出了体检性质无法界定的事实。
第三,《再发通知》中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题是拿什么查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仅在2010年苏州人社局对违法公司罚款700元的处罚。三年来,因乙肝歧视的官司也不下二十起,怎么只有一家公司被查处?显然,这一《规定》中的“可”字给了地方人社局不作为的借口。今后,就可以保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吗?12号文件规定,自《通知》出台三十日完成或修改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人社部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显与《通知》不符:“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在12号文件中却成了“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人社部是否在什么地方做出了修改公示?罚款1000元以下更是没有任何威慑力,要人社局拿什么对违规用人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呢?即使以最高标准处罚违规用人单位,对于上亿资产的企业不就是少抽一包烟吗?
对《再发通知》的疑问
12号文件下发一年来,之所以没有使乙肝歧视得到缓解,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行政不作为或部门保护主义。到处都有举报,有医务人员因泄露公民隐私受到相应的处罚吗?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5]实施三年多,也只见一家单位被“隔靴搔痒”;12号文件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对上千人进行乙肝检测,能说不严重吗?真要到了入职人员的家属妻离子散才叫严重吗?因此,如果“再发通知”中没有严格的“情节严重”的定义,估计只有雷闯出面才会有一个暂停一个月体检资格的处罚。
假设某地的乙肝歧视仍然严重,当地的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的局长或主任们是否受到相应处分?
给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的公立医院的院长将受到何种处分?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人员提供乙肝检测报告或要求进行乙肝检测而发生的乙肝歧视,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该受到何种处罚?
乙肝歧视近二十年,他们的公平入学就业关系到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幸福和安宁,他们不希望今后再出台一个“再再次通知”或再再一次进一步“了。他们被歧视得精疲力竭。也敬请制定政策时全方位考虑,让乙肝歧视在中国大陆彻底消除。
对《再发通知》的建议
真正要消除乙肝歧视,必须做两点:一是医疗机构不敢查;二是用人单位不敢要求查。真正要做到以上两点我觉得除了《再发通知》中的要求外,还需要加大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查乙肝的违法成本,提高广大乙肝携带者的维权意识,引入第三方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是我认为可行的一些建议,欢迎各位拍砖。
第一,提高医院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医院的直接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经雷闯等维权人士的努力,最终的处罚却只有1000元和停止体检1个月,每天上百人的体检费用相比1000元的罚款又算得了什么。因此,有人大代表提议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以下”。同时,明确和公布医院违规负责和监督人,接收群众的监督,对于发现违规及时处理。
第二,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明确处罚责任人。
用人单位在实施入职体检和就业体检过程中,需要明确违规责任人。用人单位在进行入职和福利体检之前,需主管负责人核准体检项目一式4份并签字,用人单位、被体检人、医院、所在地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各持一份。对于出现违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
乙肝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对于用人单位和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害怕隐私泄露,不能彻底的违法和违规单位进行反抗和反击,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的解决该问题,及时发现违规和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及时治理。
第四,增强广大乙肝携带者的维权意识
大多数乙肝携带者在自身合理合法的就业权利和隐私受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站出来维权,使得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进一步泛滥。
参考文献
[1] 《再发通知》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1/03/10/9687898.html
[2] 《通知》 http://learning.sohu.com/20100213/n270235285.shtml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02/11/content_12965214.htm
[4] 《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http://science.aweb.com.cn/2010/9/10/359201009101112910.html
[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http://news.qq.com/a/20071107/003923.htm
其他相关链接:
http://mt.humanrights.cn/thread-33039-1-1.html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5863-1-1.html
现正是两会期间,合法建议,合理质疑还得继续,为维护《宪法》赋予人们入学就业的权利而贡献您的力量。
卫生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人大代表微博留言: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1073-1-1.html
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人民网的网民议事
http://dahuitang.people.com.cn/topic_list.php?start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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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乙肝歧视需要你的一份努力,你今天的努力换来你明天的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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