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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交友版 2011年3月9日三部门再次重申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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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9日三部门再次重申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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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0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9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文件),明确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五项”和HVB-DNA检测等。12号文件的实施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或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和手段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受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是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的高峰期,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再次联合发出了《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12号文件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
    《通知》还要求教育部门将就业体检相关政策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提高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和能力。
    《通知》强调,各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公开发布违规行为查处结果,鼓励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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