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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3月5日两会前,网络维权勤建议,力争政府出新政|参考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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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两会前,网络维权勤建议,力争政府出新政|参考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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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0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2-27 14:34 编辑

雷闯广东之行,一切问题都已暴露出来。他辛辛苦苦跑到广东,为的是尽早消除乙肝歧视,我们对他的最好支持,就是立即行动,还等什么?

一是行政不作为:

解决办法:向人社部、卫生部和全国人大建议:
建议出台《关于对违规乙肝检测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及官员实施“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制度》。
(人权至上)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963-1-2.html

教育乱收费只提出四五年时间,采取“一票否决”问责制后,已基本解决。
“一票否决”被官方认为“高压线”!

二是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罚款数额太低,二是行政处罚太低。
仅有一条有较具体处罚办法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只是罚款1000元。
成都卫生局对违规医院下达了警告和罚款900元,并没有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
广州卫生局对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却只公布一名业务员和一名司机违规;
广州市人社局对暗查乙肝的用人单位的调查结果只有一家。而之前广州市卫生局查出四家;
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只要政府出台“一票否决”制度,相关负责人就得承担责任,也相应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卫生局、人社局等直接管理人员都得承担责任)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更多归纳见下贴,还等什么?向人大代表,重要部门提出大家的建议,才能使政府高度重视,才是摆脱受歧视的根本。

部分战友给人大代表和人大发邮件的建议书或观点见本贴4、5、6楼
【2月19日】2011两会于3月5日召开,都来做一点(要点归纳及联系人邮箱)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819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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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kforsure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5706-1-1.html 快快看我这个帖子 如雷闯的5000粉丝,肝胆的十万注册用户能形成合声,哪个代表敢在马虎  发表于 2011-3-9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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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09:39 |只看该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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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kforsure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5706-1-1.html 快快看我这个帖子 如雷闯的5000粉丝,肝胆的十万注册用户能形成合声,哪个代表敢在马虎  发表于 2011-3-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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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09:40 |只看该作者
我将归纳内容转在此处,方便大家支持行动:
为引起政府高度重视,雷闯还未过完春节就已投入战斗;
近期媒体也很给力;
我们不要只是在本论坛观望.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有一份力,发一份光.
我们暂未遇到歧视的人可以做点什么,现根据战友观点,本人花一点点时间总结,以便大家都能为消除乙肝歧视出点力:
1、请求人大代表重视:
大别山林(归纳的全国人大代表邮箱):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redirect-goto-findpost-pid-8450555-ptid-999907.html
2、新华网两会留言(我给总理话心愿
http://view.home.news.cn/comment?nosubject=1&style=17&newsid=221070459&page=1
3、人权至上(提供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在微博
http://t.sina.com.cn/1694339477
4、推土机(重要部门留言地址
a 卫生部的部长信箱(一票否决建议可在这里留言):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b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一票否决建议可在这里留言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c 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d 温家宝总理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 100017
e 人大邮箱一票否决建议可在这里留言
人大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个人观点:“医院不敢查乙肝;用人单位不敢提乙肝结果”才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
要达到这一目的,一是要行政作为,二是要具备强有力的法律。这些问题,战友们都有详细阐述,请根据他们的文章,参与力所能及的活动!

参考内容:
1、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益仁平调查报告1、入职入学禁查乙肝 逾六成国企入职仍查
http://www.liaozhai.tv/chengzhang/content/2011-02/14/content_557658.htm
2、法律无威慑力,行政不作为:
法律法规没有威慑力(最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923-1-2.html
广州人社局不作为(例证):
http://news.sina.com.cn/s/p/2011-02-18/063421974103.shtml
更多媒体报道参考内容:
生存权利: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5570-1-2.html
3、战友归纳的法律依据:
禁止或说限制用人单位体检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437-1-3.html
4、解决行政不作为的建议:
对违规乙肝检测实施“一票否决”问责制的提案(思路)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963-1-1.html
修改相关法律(以下建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修改,使用人单位不敢再拿乙肝列为体检项目):
大别山林提到: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检查的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建议人社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正使该规定起到违者必罚作用,并使其具有威慑力!

建议全国人大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行为。

地方两会也在近日陆续召开,此时不行动,两会的大好机会就可能失去。

请你将发邮件的内容贴在本贴后,方便新来的战友参考,达到全员参与的效果。
标题式建议简单、清楚,每一个人都可以花最少的时间表达意思。

点击查看战友书写的最新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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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09:42 |只看该作者

我写的给人大、人大代表的三个建议:

如果你认为有参考价值,出于对收件者的尊重,请不要照抄。
请求出台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因体检导致的侵权行为
敬爱的        代表:您好!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特写信给您,敬请在两会中高度重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2003年,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震惊全国。政府先后为消除乙肝歧视做出了较大的努力。《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有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规定。2007年,人社部、卫生部专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于去年2月再次出台《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然而,一则《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去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从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一系列统计数据说明,乙肝歧视并没有得到缓解。有损中国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宗旨。
春节过后又爆广州市人社局在处理用人单位暗查乙肝事件不作为的新闻。之前,媒体报道“成都卫生局对西区医院违规查乙肝被罚900元”,实质上并没有按《通知》规定对泄露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的严重违法事件中却只拿了两位非医务人员做了“替罪羊”。2008年1月实施的《规定》也只在去年首次被人社局拿来使用---苏州人社局对乙肝歧视的用人单位罚款700元。种种迹象表明,行政不作为甚至为维护所管辖的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成为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之所以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角色都未予以追究,其根本原因还在制度。自《通知》出台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按《通知》规定三个月内公布举报电话,至今也不知道责任人,但卫生局、人社局、教育局的主要领导并未被“问责”,各地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明里暗里配合默契查乙肝,也不见相关领导受到《通知》规定的行政处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就业乙肝歧视的用人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仅对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威慑力,加上一个“可”字,给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借口甚至充当“保护伞”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无条件摄取职工健康信息的权力。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北大法学专家蔡定剑早在2007年就已提到:“强制公民进行体检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正因为过去放任这种非法体检行为,从90年代开始拒绝乙肝携带者后,发展到2004年出现湖南招考女性公务时要求“乳房对称”的荒唐条件;2009年的北大医学部在高考招生中的体重和腰围标准以及某地公务员招聘的基因歧视等等。健康歧视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破坏了上亿乙肝携带者的幸福安宁。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隐患。

为杜绝用人单位体检所带来的侵权行为,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就乙肝歧视而言,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去掉“可”字,真正达到“违法必究”的作用。并提高罚款金额,使该《规定》具有威慑力。迫切期待《反就业歧视法》在本次两会通过。
为防止医疗机构无条件提供体检项目或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建议全国人大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行为。
为防止行政不作为,吸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一票否决”和“河北将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的成功经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对违规乙肝检测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及官员实施“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制度。

发送单位或个人:
全国人大
上海代表团
北京代表团
香港代表团
澳门代表团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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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09:46 |只看该作者

大别山林写给人大代表和人大的建议:

敬爱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您好。
我们是普通的乙肝携带者,多年来,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通过强制体检侵犯乙肝携带者隐私以及由此导致的歧视现象,使我们就业、生存环境恶劣。我们向您反映,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当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劳动就业被迫接受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进行各种检测时,体检医院把体检结果直接或私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我们直接或用其他借口拒聘,解聘及其他歧视。我们遇到的这一切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道的。
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近年来,我国为了消除乙肝歧视,先后专门出台的多部法规文件。相比于以前,乙肝携带者生存境遇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或由于法律文件层次较低[多为 政府部门“通知”“意见”];或由于法律表诉不严密[如,就业促进法中“不得以乙肝为由”就被以其他理由歧视提供了契机} ;或由于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各方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及其他劳动权和生存权进行践踏。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规定,无论就业,还是其他福利、健康体检:“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一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几乎没有体检机构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公开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也沦为一纸空文。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多种借口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
过去的法律和通知为什么没有被实施?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著名肝病专家,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教授总结出四大原因:“我认为,首先是民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对乙肝感染的恐惧。目前许多老百姓对乙肝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来把病毒性肝炎都认为是消化道传染病的基础上,把通过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与通过血液传播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搞混,认为它们都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第二,一些健康体检和入职体检医生的误导,让人们对乙肝产生恐惧心理,和公司串通检测乙肝,甚至还在体检时录像,不让一个乙肝感染者“漏网”。这些体检中心对社会上的乙肝歧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是以往的错误政策阴魂不散。以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了很深的影响,虽然现在已经纠正,但许多一起效仿公务员体检的公司或单位仍在执行旧的体检标准,把乙肝感染者拒之门外。第四是政府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已经有了这些法律和通知,但对违法者只处罚区区几百元,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态,乙肝歧视如何完全消除?乙肝感染者如何才能有平等就业的机会?”
无疑,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乙肝”是由于我国独特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所产生的衍生品,由用人单位参与并主导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一日不除,更多的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必将与日俱增。
完善相关立法,以确保执法严正和司法的公正已刻不容缓。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保护从业者隐私纳入就业歧视立法范围。彻底从根源上杜绝我国各种病原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现象。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除费用报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敬爱的人大代表: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至今虽已经一年多了,但依然停留在口头表态上。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恳请您在两会上推出提案,形成法律文件。 ,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谢谢
                                                             中国公民**

附件:
1,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消除乙肝歧视须更严格执法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3918569.html      
2,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3,整顿“乙肝歧视之风”刻不容缓
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102/t1612722.shtml
4,蔡皓东教授:中国的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http://ditancaihaodong.blog.sohu.com/163735004.html

原文:含人大代表邮箱: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99907&page=1#pid84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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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朋友帮我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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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功不可没!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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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09:53 |只看该作者
中国需要政府关注的问题很多:就业、房价、物价等等。
如果大家都只在这里喊喊说说,乙肝歧视问题就不可能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
维权不要只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脚踏实地地做好一两件!
谢谢各位支持,也感谢雷闯在一线奋战的战友,感谢利用网络向人大代表等重要人物和重要部门提建议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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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风雨同舟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夜猫子 大财主勋章 翡翠丝带 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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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0:41 |只看该作者
说任重道远,是政府忽悠人民惯用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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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kforsure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5706-1-1.html 快快看我这个帖子 如雷闯的5000粉丝,肝胆的十万注册用户能形成合声,哪个代表敢在马虎  发表于 2011-3-9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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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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