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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2月19日】2011两会于3月5日召开,都来做一点(要点归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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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2011两会于3月5日召开,都来做一点(要点归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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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1:27 |只看该作者
众人拾柴火焰高,没有人和雷闯们一起并肩作战,再多几个雷闯也是无力回天的。要消除乙肝歧视,需要战友们一起来努力。战友们要以点滴之行,与他们并肩作战。维权路上有我,有你,有大家,愿我们一起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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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23:28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
体检维权公益事业发展组,QQ:116432097,电话:1582800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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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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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00:36 |只看该作者
没有给政协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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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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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08:19 |只看该作者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刚才发的:
尊敬的部长:
近年来,我国为了消除乙肝歧视,先后专门出台的多部法规文件。相比于以前,乙肝携带者生存境遇有了一定的改观。但由于惩罚措施不完善[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对乙肝携带者隐私及劳动权进行侵犯的事不断发生。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规定,无论就业,还是其他福利、健康体检:“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一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几乎没有体检机构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打着" 福利体检" 的幌子,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公开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也无法有效落实。
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打着“关怀,福利 "的幌子.进行强制体检,形成了一条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事实证明: 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既然是"福利体检"为何要强制从业者必须接受?
过去的法律和通知为什么没有被实施?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著名肝病专家,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教授总结出四大原因:“我认为,首先是民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对乙肝感染的恐惧。目前许多老百姓对乙肝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来把病毒性肝炎都认为是消化道传染病的基础上,把通过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与通过血液传播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搞混,认为它们都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第二,一些健康体检和入职体检医生的误导,让人们对乙肝产生恐惧心理,和公司串通检测乙肝,甚至还在体检时录像,不让一个乙肝感染者“漏网”。这些体检中心对社会上的乙肝歧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是以往的错误政策阴魂不散。以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了很深的影响,虽然现在已经纠正,但许多一起效仿公务员体检的公司或单位仍在执行旧的体检标准,把乙肝感染者拒之门外。第四是政府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已经有了这些法律和通知,但对违法者只处罚区区几百元,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态,乙肝歧视如何完全消除?乙肝感染者如何才能有平等就业的机会?”
无疑,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乙肝”是由于我国独特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所产生的衍生品,由用人单位参与并主导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一日不除,更多的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必将与日俱增。请人社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禁止用人单位对就业者任意强制体检,彻底从根源上消除用人单位以"福利体检"之名行"入职体检"之实的行为.杜绝我国各种病原携带者"被迫接受福利体检",导致个人健康信息泄露,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建议文件中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除费用报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个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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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21:17 |只看该作者
已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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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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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22:22 |只看该作者
形势已经转暖,趁热打铁!不要再自怨自艾,消除乙肝歧视的纪念碑上有你也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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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7:19 |只看该作者
潜水的战友该冒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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