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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47 编辑
本文转自人民网,乙肝维权路需求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编者按】近几年,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反对歧视、呼吁平等的呼声不断,相关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有关禁止检测乙肝的相关政策发布之后,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2月17日,卫生部又发布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包括特警、血站采血员等。
仔细梳理一下政府部门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事件,不难发现禁查乙肝政策的立场仍不稳定,政策的落实还不到位。禁止检测乙肝政策的态度如此摇摆不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之路何时才可结束?
2003年:
2003年4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震惊全国,各方也开始质疑和反思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
2003年11月10日,报考公务员的安徽芜湖市考生张先著因体检中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综合成绩列第一名仍遭淘汰。张先著一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这个“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舆论关注下,最终取得胜诉,但他并没有获得担任公务员的机会。
2003年11月20日,1611位公民发起联合签名,将一份违宪审查书以及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一同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
2004年7月和11月,人事部、卫生部先后两次在网上发布公告,就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首次就各方意见作出回应。公开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激发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们的无限热情。
2005年:
2005年1月20日,在经过十几次反复论证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2005年,常路报考公务员,其综合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因体检显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被拒绝录用。常路被拒绝录用后,一纸诉状将湖南省国税局告上法院。这是自2005年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例因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公务员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因而备受关注。8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定,常路的乙肝DNA为阳性,可以认定为“肝炎”。常路败诉。
2007年:
2007年7月,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特别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虽没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字眼,但在第30条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9年:
2009年7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开展相应项目体检,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2009年9月1日,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雷闯在浙江领到了编号为“06988”的全国首张发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食品卫生类从业健康证。
2010年:
2010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了一起在就业中遭遇乙肝歧视的行政投诉信件,经过调查确认相关事实后,于8月5日,给中粮地产控股的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700元整的行政罚款决定书。这是全国首例因乙肝就业歧视而被行政罚款的案例。
2011年:
2011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又发布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包括特警、血站采血员等。此外,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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