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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爆料】请找出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步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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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请找出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步之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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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5:35 编辑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2011-02-18实施:

《裁量标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惜,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太不值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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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8:07 |只看该作者
还有话要说,留下。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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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20:08 |只看该作者
蜻蜓点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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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3:48 |只看该作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可"字给人社局(厅)不作为的借口,甚至是以"可"字大做"人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尽管罚款数额相同,但做到了违者必罚.
这就是一次革命性的进步。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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