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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相比广东省的文件,卫生部〔2011〕14号文实质是倒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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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广东省的文件,卫生部〔2011〕14号文实质是倒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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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08 编辑

广东省卫生厅粤卫明电〔 2010 〕 49 号 文件除明确禁止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外,对于健康体检,还特别作出了规范:(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时,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仅能接受受检者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乙肝项目检测,杜绝受检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
广东省卫生厅明确规定:“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这样条款的震慑力比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的文件要大很多!我调查了很多间医院的体检套餐(含婚检体检套餐、产检体检套餐)均取消了乙肝项目。例如,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在婚检套餐中就特别说明:“以上套餐均未包含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如需检测须向医务人员提交个人申请”。佛山市一医院等一些医院,网站上的健康体检套餐信息没有及时根据广东省文件的要求更新,被我投诉后也把一切体检套餐中的乙肝项目取消了。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该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禁止医疗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乙肝检测(含就业体检、健康体检、福利体检、年度体检等名义);防止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的名义实施乙肝检测,也防止医院以健康体检套餐ABC等的名义取代“招工体检、入职体检、就业体检套餐”。这在理性引导上、在防止被自愿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一点,卫生部最新文件是无法比拟的。卫生部没有采纳广东省卫生厅的文件表述,实质也是我们维权中的一次失误。

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通俗理解:

广东省文件: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形式的体检都不得含有乙肝项目(无论就业体检、健康体检,也无论是否知情同意)

卫生部文件: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无论是否知情同意),但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福利体检)的名义开展体检,卫生部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

从这个角度来看,广东省的文件比卫生部的文件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要强得多!执行起来可能是天地之别!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粤卫明电〔 2010 〕 49 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2010  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卫生部于8  月上旬对我省部分地区进行了督导检查,我厅亦于7月组织进行了全省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全省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均能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但仍存在贯彻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学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稳定促和谐的政治高度,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确保把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杜绝“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行为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消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在提供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行业除外)。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项目。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时,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仅能接受受检者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乙肝项目检测,杜绝受检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必须由受检人本人提出申请。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由受检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指定的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检测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宣教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乙肝防护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乙肝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健康教育,制定宣传方案并加强落实,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未予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  《  执业医师法  》、《  护士条例  》 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应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我厅将对违规医疗机构,以及监管不力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卫生厅
                                                                                                                                 2010年8月18日


http://www.szhpfpc.gov.cn/wsj/fs/web_edit_file/201009191448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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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18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除了第3条有创新外,其他条款实质也是老调重弹,没有太大的新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02-12   15:40:11  

--------------------------------------------------------------------------------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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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30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文件比地方文件粗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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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2-18 10:32 编辑

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通俗理解:

广东省文件: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形式的体检都不得含有乙肝项目(无论就业体检、健康体检,也无论是否知情同意)

卫生部文件: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无论是否知情同意),但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福利体检)的名义开展体检,卫生部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

从这个角度来看,广东省的文件比卫生部的文件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要强得多!执行起来可能是天地之别!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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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40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卫生厅粤卫明电〔 2010 〕 49 号当看过传真的原文,是廖新波签发的,在此要感谢廖的功劳!
我给他发微博,我说1.2亿人撑他做卫生部部长!,他回复说“过奖了,群众支持当群众,领导支持当领导”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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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42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 发表于 2011-2-18 10:40
广东省卫生厅粤卫明电〔 2010 〕 49 号当看过传真的原文,是廖新波签发的,在此要感谢廖的功劳!
我给他发 ...

哈哈哈,从他的微博上看,确实是个很不错的官员!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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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1:07 |只看该作者
12号文件下发后一年多了,很多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都取消了入职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或都不敢很明显在入职体检中进行乙肝检测,这也是事实。
但是,很大部分把卫生部文件中表述的就业体检理解为入职体检、招聘体检,都以为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福利体检、职工体检、年度体检都不违规,甚至还光明正大地检测,我曾经投诉过一些医院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检测,医院还理直气壮地说,只是接受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测是合法合规的,并不违反卫生部12号文件。
因此,就业体检没有明确界定,这样是导致乙肝检测泛滥的重要原因。

如果像广东省卫生厅那样表述,就很清醒明确了——“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这样就禁止了用人单位在福利体检中乙肝检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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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1: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1-2-18 11:15 编辑

不看八股文件看"疗效"!老百姓没你们那么有文化,没效果的请统统辞官耕田!
1)犯罪分子把“搜查”换成“体检”。2)跟罪犯讨价还价、向仆人乞怜、跟动物讲人权、跟尸体讲追求、跟野蛮讲道理;狗一样的感恩、土鳖的认知、妓女的价值观、受虐狂的乐园、真善美的沙漠、贴标签的论坛、对外开放的隐私、普遍缺德、公私不分、低文明、低道德、中国患癌。还我河山!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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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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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2:53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 发表于 2011-2-18 10:40
广东省卫生厅粤卫明电〔 2010 〕 49 号当看过传真的原文,是廖新波签发的,在此要感谢廖的功劳!
我给他发 ...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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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4:54 |只看该作者
所有的政策文件无人理睬,无人执行!还是争取法律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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