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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杀人的概念是否应该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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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概念是否应该重新定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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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20: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5:58 编辑

    时代在变,法律是不是也应与时俱进呢?像“杀人”这个概念就应该重新定义,不能只局限于直接杀人,变相杀人与间接杀人也应纳入其中,旧法中“杀人”的定义已经明显不合时宜了。既然网络世界里的犯罪能认定为犯罪,那“看不见的杀人”也应视作“杀人”。其实剥夺HBV人就业权的野蛮行为就是一种“杀人”罪行。就不了业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一环扣一环的,一环出问题了,其他的也问题了,呈骨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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