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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经战友投诉,重庆教委删除乙肝歧视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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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战友投诉,重庆教委删除乙肝歧视性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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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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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玉魔头 于 2011-1-26 10:50 编辑

经战友投诉,重庆教委删除乙肝歧视性规定

“有错就改”值得鼓励, 消除乙肝歧视需上下合力

                                                 郑州亿人平机构    2011125

    201114,“肝胆相照论坛”一篇《重庆教师资格认定歧视乙肝》的帖子引起我们的注意。帖子里提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教委”)在【渝教人〔201051号】通知文件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而在《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明确规定:“(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这显然与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的“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精神相悖。

    发现这一情形后,我们迅速联系重庆市教委人事部门。对方表示,此前已经有人向他们反映过同样的问题,而且他们也意识到了这条的规定的错误和严重性,并且很快做出了修改。经过我们的查证,修改后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已经将该条删除。

    重庆教委能够认真对待公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体检规定的条款删除,我们对此表示赞赏。我们认为,重庆教委的态度和做法正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维的具体体现,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去年2月份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们欢迎重庆教委能够继续秉持执政为民理念,在为民服务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另外,我们也希望重庆教委能够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标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在入学、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消除乙肝歧视。而且还应就修改后的体检标准扩大宣传、广而告之,以消除因前面错误的规定带来的疑问和误解。

    若在教师体检项目中发现有DNA、乙肝表面抗原等涉及乙肝标志物检测的战友可拨打重庆教委电话(0236386243763865672投诉举报;需要免费提供法律支持的战友请拨打我们的“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邮箱,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并提供帮助。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发现至少有两位战友曾给重庆教委写信投诉反映违规体检的过时规定。正是这些战友的主动纠错行动推进了相关部门加快修改过时的、违规的体检政策进度,把中央政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政策落到实处。若遇到此类情况,我们乐见更多的战友站出来、积极行动。

    最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关注乙肝歧视领域、为消除乙肝歧视做出更多努力!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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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2:09 |只看该作者
要勇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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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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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6: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玉魔头 的帖子

顶,重庆的战友,你们是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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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7:48 |只看该作者
看来星星之火,真的可以燎原。感谢举报者,感谢雷闯的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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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玉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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