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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通知》与人权至上新提案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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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人权至上新提案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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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00 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三部委通知《通知》属于政策,其主要价值仅仅在于向政府投诉,而投诉与踢皮球总是如影随形。求助于法律条款来保护隐私已经刻不容缓。人权至上新提案可以被即将召开的人大接受吗?
人权至上新提案诉求内涵的合理合法性:
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把体检由集体化转为个人化不等于禁止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入职体检,不等于禁止劳动者个人体检,不等于禁止医院的体检,从总体上来说,并未全盘推翻国家的入职体检政策法规[包括三部委通知],对医院的利益影响不大,由用人单位组织去体检和个人健康需求去体检,医院的赚钱机会机会是一样的。
从这几个角度来说
对国家、对用人单位,对医院、对非乙肝人、对乙肝人的利益都不会影响!
最重要的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达到了从根本上切断了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入职体检以外的身体知情渠道。以釜底抽薪的方法解决隐私保护、个人有尊严的就业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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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8: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25 19:00 编辑

在这个新提案中,没有“禁止“体检的意思,
1,指入职体检可以进行,但是要规范,符合三部委通知,“规范"入职体检精神.而这种规范是法律规范,比三部委通知法律价值更高,具有起诉价值,有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真正具备了因为体检而走司法途径的资格,至于医院由于连带责任自然牵涉其中.
2,要求福利体检个人化理所当然,因为国际上并无以集体强制福利体检侵犯个人隐私的制度先例,而且实际上通过集体强制福利体检侵犯个人隐私,在我国已经成为事实.何况我们并没要求 禁止 福利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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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00 |只看该作者
新提案核心:“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依照卫生部规定项目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信息。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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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01 |只看该作者
不用法律规范,“规范"入职体检.不具备因为体检而走司法途径的资格:不把福利体检个人化,彻底切断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强制福利体检侵犯个人隐私。体检中的串通偷查将是你永远的痛!
投诉吗? 谁投诉,谁举证!你的证据能在哪?
起诉吗?谁起诉,谁举证!你的证据能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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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02 |只看该作者
推委+抵赖,是政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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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27 |只看该作者
1960215 发表于 2011-1-25 19:02
推委+抵赖,是政策的特色!

是地方ZF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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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30 |只看该作者
1960215 发表于 2011-1-25 18:5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三部委通知《通知》属于政策,其主要价值仅仅在于向政府 ...

思路很好:我觉得还是要往社会化管理上靠,与社会保障医保上靠,即有社区去管理,由社保去管理,特殊行业集体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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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09: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26 10:23 编辑

回复 断崖人 的帖子

将来我们面临着保护隐私的可能前景只有三个:
1,靠政策规范,特点就是对违规者罚款,罚款归政府所有。但政策在执行过程伴随着执行不力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仅仅三部委通知落实无力。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QUAK2010S2012.htm
国家从控烟政策到房改政策再到禁塑令等等不下千条,国家把政策颁布以后,一切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过程,你看这些政策大都无法落实。如果我们以为政策可以保护我们,就一门心思钻在政策这里,岂不是鸵鸟思维?我们应该利用时机,促使国家出台法律。
2,民事法规范: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采取的通行做法,特点就是违法者对受害者赔偿,比如被侵犯隐私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赔偿款归受害者所有。侵权者赔钱但不坐牢。比如,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一经认定,结果就是:赔钱但不坐牢。
3,刑事法规范:特点就是违法者要坐牢,或者附带赔偿。至今很少有国家因为侵犯别人健康隐私而被安全部门与检察院侦查、逮捕,并提起公诉。如果我们要以刑事法作为维权目标,恐怕这个目标有点过高。也会自己人为的给自己设置障碍,增大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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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0: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26 11:45 编辑

无论你靠投诉来解决问题,还是靠民事侵权责任[比如侵权责任法假设就算适用体检侵犯隐私]来起诉解决问题,都会面临着证据问题,无论哪个国家都是投诉者或者起诉者本人负有举证责任。可是只要用人单位有权把你带进医院,无论你用什么方法,他都可以冠冕堂皇的获取你的隐私,他可以公开查,被自愿查,偷查,尤其是偷查,你根本无法使用民事法起诉.因为你没有证据!
上海有些体检站都是采取,一个单位进去后把大门一关,作弊吗,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单位不要求查什么项目,但是如果在暗示下,别人都要求查,你怎么办? 查还是不查?
结果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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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0: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26 10:52 编辑

禁止查乙肝观点和禁止体检同样是一条死路,依照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没有损害其他人群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禁止福利体检,禁止抽血"就非常不合适,因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大部分人希望得到,有权利享受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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