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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呼吁非广州的战友们以各种形式加入到声援雷闯的活动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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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非广州的战友们以各种形式加入到声援雷闯的活动中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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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3: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08 编辑

对于绝大多数的非广州的战友们,我们可能无法亲临中山大学参加这次寄信的活动中来,但是我们也不要闲着,前期的广州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查乙肝事件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力,但并不是很大,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尽可能多的将本次广州电力一局医院的处理结果发布到论坛或email到媒体的邮箱。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寄给你想要科普的单位或你们当地医疗机构。
反正只要能尽自己的努力扩大影响力即可。
就快过年了,我想这些事要尽可能做得快,否则到了春节,大家的关注点都到过节上去了。所以,大家都赶快行动吧。
PS:寄信或发邮件给两会代表的也抓紧啊。两会召开时间,政协2010.03.03-14,人大03.05-18 。希望各地工作组和益仁平都有给力表现。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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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0:16 |只看该作者
支持,这次一定要大搞一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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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0:4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广州电力一局医院的做法明显已经违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该医院的主管领导和其直接责任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应当追究广东电力一局医院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要想法院依据该款判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惩罚是非常难的,这个大家应该是比较明白的。
所以我认为,要彻底杜绝泄露他人隐私的事件发生,应当有相配套法律支持。从笔者角度看,近年来,很多企业借助其公司所处的地位,借故出卖公民的信息,已获得暴利,这是对市场经济的亵渎和侮辱,不管是对市场还是对公民都是不公平的。再者,这种违法现象一直有蔓延的趋势,渐渐的变得有恃无恐了,笔者以为应当尽快尽早的对这些违法现象进行惩处和纠正,以免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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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07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倡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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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21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起初 神创造天地……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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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43 |只看该作者
大家可否思考下,是否可以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来追究电力一局医院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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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48 |只看该作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么说来,如果我们以后想举报违规查乙肝的医院,可以到公安部门举报了?如果查实有违规出卖乙肝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存在,公安部门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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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28 |只看该作者
能过去的坎都不是坎,能过去的事都不是事,跟我过不去的人都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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