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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回头看看我们的维权诉求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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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看我们的维权诉求合理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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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10 编辑

什么是诉求?
诉求就是陈诉和请求:通过向特定目标诉说,以求达到所期望的反应。诉求是我们通过某种道德、动机、认同,去说服受听者应该去做某件事的理由。诉求中包含两大成分: 倾诉和要求.如果我们只知道怨妇似的诉苦,那么,别人理解我们要干什么吗?是需要踢皮球的安慰,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款?需要什么条款?
只要你愿意付出,你可以有多种形式表达诉求:发邮件、寄信等。我们所有的信件发到北京后,如果是寄到各部的话,信件直接到达,如果是寄到国务院的就先由国家信访局接受,信访局受到信访信件后,挑选重要的部分,送交国务院办公厅,如果一个问题的信件 数量少,信访局根本不转递,如果一个问题的信件 数量多,代表民意,国家信访局就转交国务院,我们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时几百人寄出上千封信,当时国务院在说明修改理由时明确指出:几千封信就是民意,我们必须重视!
相信国家既然可以建议修改刑法保护农民工权益,对于从业人员的隐私保护迟早也会提高到法律高度,哪怕是提高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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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23 17:20 编辑

我们的维权诉求到底有几个?乍一看来,每个人,每个阶段,我们这里都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撇开那些动辄主张(敏感词)示威而自己又不愿出头的心怀叵测者不谈。
从形式上总共不外以下三点:1,禁止观点,如,禁止抽血,禁止体检,禁止检测.2,政策规范关点,如,不得查这个,不得查那个,,,3,规范+禁止观点。
下面逐一看看:1,禁止观点是一条死路,依照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没有损害其他人群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禁止福利体检,禁止抽血"就非常不合适,因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大部分人希望得到,有权利享受这些东西.
2,政策规范观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执行不力的情况,这是一个普遍现象。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QUAK2010S2012.htm
偌大的国家,从控烟政策到房改政策不下千条,国家把政策颁布以后,一切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过程,我们也要体谅到国家这一点,国家部委对于地方政府并没有人事权,部长无权任命地方政府的厅局长,那是省、市长的权利。而政策仅仅具有投诉价值,法律价值不大。你用政策走司法途径,基本无人理睬。如果你用通知去要求立案,那就是笑话。
投诉之路历来是一条艰辛的历程。其中的推委搪塞自不必言。所以,一旦时机成熟,我们要把政策保护转为法律保护,到那时,权益版历史使命即可结束。
3,规范+禁止观点,如人权至上新提案;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0515-1-1.html
在这个表诉中,没有“禁止“体检的意思,前面部分是指入职体检可以进行,但是要规范,符合三部委通知,“规范"入职体检精神.而这种规范是法律规范,比三部委通知法律价值更高,具有起诉价值,有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真正具备了因为体检而走司法途径的资格,至于医院由于连带责任自然牵涉其中. 2,要求福利体检个人化理所当然,因为国际上并无以集体强制福利体检侵犯个人隐私的制度先例,而且实际上通过集体强制福利体检侵犯个人隐私,在我国已经成为事实.何况我们并没要求 禁止 福利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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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23 17:15 编辑

无论是蔡定剑教授的文章或人权至上的原表诉都没有 禁止体检的意思,他们的素求核心就是“用人单位与体检剥离".虽然入职体检仍没剥离,但是体检已经提高到法律高度.比侵权责任又前进一步.后面部分指福利体检由个人进行。不过,他的表诉来自于法学专家蔡定剑的文章,由于表达不清楚,确实有禁止体检的嫌疑,而禁止体检肯定不会被接受,因为“禁止“有损于大部分群体的福利体检利益,违反宪法。“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依照卫生部规定项目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信息。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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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13 |只看该作者
诉求分三类:简单的、大范围涵盖的、理性的、感性的和道义的,缺一不可。 人权至上新提案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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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18 |只看该作者
特别要看到:2,政策规范观点,如,不得查这个,不得查那个,,,可是抵得过“串通偷查吗?投诉证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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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1:09 |只看该作者
指定医院和指定体检内容都是无法避免查乙肝的
出再多的意思再多的通知都没用
人治永远是中国的现实
统治权力已经在开始了继承延续
奴隶同样需要被延续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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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1: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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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5:13 |只看该作者
对于通知,用人单位早已成竹在胸,

王先生是一家企业的劳资处处长,负责招聘新人。看到国家决定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消息后,他表示,如果仅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不会拒绝,但如果是乙肝“大三阳”、“小三阳”,单位还是会慎重考虑的。“我们的用人标准是择优录取,拒绝乙肝‘大三阳’、‘小三阳’的应聘者,理由不一定非与乙肝有关。”王先生的话很“艺术”,但一听就能察觉其中含义。

    “国家规定,不允许在就业体检中检查乙肝五项,这样你们怎么会知道应聘者是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面对记者的疑问,王先生笑笑说:“这很简单,以其他名目抽血,捎带检查乙肝五项就行了。另外单位每年组织体检。”
http://www.shm.com.cn/newscenter/2010-01/02/content_2787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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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5: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法律不规范入职体检,仅靠威慑力低下的政策,仅靠投诉,强查、被自愿、及偷查将如影随形越来越多,被踢皮球也与日俱增。
不从法律上禁止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集体“福利体检”,将会一生受煎熬。
法律在没有经全国人大公开废除前,永远有效,
政策的时效性会随时日改变而大打折扣。
几十年前的政策如今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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