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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误你几分钟,请完成这举手之劳的维权活动!(3楼下载ZB)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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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1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4-15 14:50 编辑

顺手发送邮件,就算没有作用,对己对他人都没有伤害。
内容参考:请求卫生部公布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处罚细则的建议(详见3楼):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2441-1-1.html

当你不是乙肝携带者时,你肯定不会关心“乙肝”方面的有关话题。
可以肯定地说,99.99%的政府官员不会到论坛中查看。99.9%的政府官员根本不知道有一个叫《肝胆相照》论坛。

什么人偶尔到论坛中看看?
1、当利益集团的利益受到乙肝携带者威胁时,他们会派人到论坛中观察动向。
2、在入职高峰期,代检机构将到论坛中观察乙肝携带者体检前的心态。

显然,该论坛只是乙肝携带者交流的平台,发牢骚、提建议、表观点只能达到放松自己的目的。

怎样才能让更多人关注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
1、通过论坛讨论交流后,形成共识。
2、通知发邮件、寄信、发表文章等方式对外宣传。
3、通过论坛,鼓励乙肝携带者在同一阶段对外表达相同或相似的观点,以数量获得某部门的关注
4、协助雷闯、陆军整理资料,搜集相关材料,使维权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请各位补充!
欢迎大家参考二楼意见,为早尽消除乙肝歧视发邮件、寄信等活动!


就2011年3月9日《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给总理的建议信:
行政不作为导致消除乙肝歧视只停留在纸上
卫生部错解“就业体检”导致“被自愿”仍然可能继续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2704-1-1.html

1 卫生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2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3 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4 温家宝总理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 100017
5 人大邮箱:
人大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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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13:48 |只看该作者
建议及重要部门及人物邮箱: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8894-1-2.html

我向人大代表、人大的建议:

请求全国人大采取措施禁止用人单位因体检导致的侵权行为

大别山林在人民网的提案(联署签名、也可通过发邮件给我提供的邮箱中)
欢迎各位到人民网为我的提案助威(修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提案)

人权至上: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实为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体检,也可以发送到相应的邮箱中)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0515-1-1.html

人民网(免注册跟贴):

#问总理# 乙肝歧视屡禁不止,政府是否加大管理力度?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71&view=1&id=107760845
遵纪守法,国企本模范遵守、做表率,中广核难道是外资企业?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71&view=1&id=107760684
国企不改,歧视依旧。希望大家花两分钟理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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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0CH 于 2011-4-13 21:55 编辑

我写的内容放在此处收藏,但愿对消除乙肝歧视做一点事:
向四个部门发邮件,为避免雷同,请适当修改!凭在下贴中的QQ截图索取密码!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2441-1-1.html

将下面的内容适当修改(加一些案例为证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送:

部长信箱: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不得向劳动者询问与用人单位工作性质无关的健康等情况。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入职体检报告,但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其它健康体检不得统一组织进行。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就业权利受到保护




建议人大修改或给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人大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建议人大统一制定《就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劳动市场:
①、《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概念模糊,也从未见有法律明确规定。同时
与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不相符,应改为“不得从事卫生部核准的禁止从事易导致传染的工作。”
②、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为防止该规定成为摆设,建议将“可”去掉,做到违者必罚。确保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建议对《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录用或在职员工有就业歧视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

-------------------------------
国务院法制办留言: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建议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不得向劳动者询问与用人单位工作性质无关的健康等情况。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入职体检报告,但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其它健康体检不得统一组织进行。
建议国务院统一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或督促地方政府制定或修改《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
除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其它健康体检不得统一组织进行。
违反以上规定的,对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法人代表责任,同时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追究医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部长信箱发邮件: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尊敬的陈部长:您好!
非常感谢卫生部为维护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所做的贡献,今年三部门再次出台《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更令乙肝携带者看到了希望。其中“有关检测报告应当完全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人员,保护乙肝受检项目受检者的隐私权。”从维护公民隐私权入手达到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切实可行。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由过去的“公开”转为“地下”也证明了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卫生医疗机构之所以拿着乙肝检测不放,是因为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罚办法。即使被举报,不过被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甚至不了了之。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被举报属实,医疗机构及其法人代表该受到何种处罚?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介入处理,主管人员该受到什么处分?只有让处罚办法明确化,才能使政策的落实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发挥政策应有的作用。
敬请陈部长为此制定处罚细则,为维护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就建立健康档案给卫生部的邮件:
尊敬的陈部长:您好!
过去的几年,在国务院各部门的全力配合下,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力正在逐步得到改善。然而,全国各地正为配合医疗体制改革建立的“健康档案”又将给乙肝携带者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既然是医务人员的“共享平台”,就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严守公民的健康隐私。一旦有人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的交友、婚恋、入学和就业等等带来比现在更严重的灾难。如:山东省《寿光市乙肝防治综合示范区现场居民健康查体和健康档案建立工作方案》更是将健康档案作为筛查乙肝携带者而建。湖南《平武县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及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同样将乙肝检测结果作为主要项目,为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基本权利,为维护国家的稳定,敬请卫生部下文,禁止各地在建立健康档案时将乙肝等人们仍存误解的检测列入其内。拜托了!
寿光市乙肝防治综合示范区现场居民健康查体和健康档案建立工作方案
http://www.sgnet.cc/business/2010-12/23/content_527188.htm
平武县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及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xiangya.cc/tjzx/zx/2011/0322/20985.html





最新版体检作弊策略.rar
2010年3月后入职体检不查乙肝部分单位名单.rar
需要密码者按下贴操作,不过份吧?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819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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