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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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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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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3:11 |只看该作者
重点人物;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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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3:13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  方有宗
http://news.sohu.com/20071121/n253375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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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3:16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李敬鹉处长

http://www.23.gd/as/2009/0425/article_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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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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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09:27 |只看该作者
大家看看食品卫生论坛上的文章,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日子不远了,应该是修改中,战友们在坚持以下,胜利就在坚持之中。



[国务院将于6月1日前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6月1日施行
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通知明确,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同时要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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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145
发表于 2009-7-8 14:2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6:02 发表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如果有那位战友发起《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维权行动,特快专递信件给国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特快20封以上)及亲自上门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信,
我愿意捐款500~1000元 ... .....
虽然我的经济不宽裕,但在此承诺该项目捐款也能表明一种维权的坚定意志!
虽然此项维权不一定能说服国家能明细“病毒性肝炎条款”,但至少比不行动多一分希望。
维权成功后对改善乙肝人的生存状况,这不是以金钱可以去衡量的

人权大哥,在《食品安全法》里面没有明细“病毒性肝炎条款”已经是事实了!现在大家这么热火朝天地争取不就是希望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面明细“病毒性肝炎条款”吗?!但如果此项都不能达到的话那维权还有什么意义呢?何来“虽然此项维权不一定能说服国家能明细“病毒性肝炎条款”,但至少比不行动多一分希望。” 之说的“希望”呢!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面明细“病毒性肝炎条款”那么战友受到的不公正,不科学的歧视有希望改变吗?!!

[ 本帖最后由 坚强懦弱 于 2009-7-8 14:24 编辑 ]
淡定、活在当下!
拒绝钻牛角尖,适可而止!
学会放下,放下执着!放下吧,有些东西你即便弄清楚又如何呢?有时不妨淡然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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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2: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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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47
发表于 2009-7-9 09:27 |只看该作者
昨天我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出特快专递,希望按国人习惯,一切权力归大老板,老板再找中老板效果更好。在实施条例已到了最后阶段,请战友们参考并提出意见,看看在接近木已成舟时,我特快专递给三个顶级领导,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是否有效:
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呀,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到了中国非要这样反其道而行之?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您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附件一,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附件二,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附件三,苏志讲话,



一: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5987
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9 1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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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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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26 |只看该作者
一: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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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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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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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3:39 |只看该作者
太振奋人心了。。。
给友友们一个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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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5:06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们继续最后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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