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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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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肝炎条款尊重医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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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21
发表于 2009-6-29 18:32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一定要顶起!

请大家一定要顶起!
1.我已经将它发到省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ynwsjd.cn/Item/4693.aspx
2.通过信访网将文章分别发到 省人大办公室、省政协、省卫生厅
3.发布在云南论坛:http://www.ynluntan.com/bbs/viewthread.php?tid=3255 希望大家注册一个号,帮我把这个帖子顶起…
4.我也将文章放到:qq 群:的群共享里,每次上网都通知大家去群共享看看,将关于“呼吁食品安全法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的文章发到政府部门、卫生部门、人大、政协、信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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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22
发表于 2009-6-30 10:25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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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09:1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发信给《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刘教授了,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个月 专家解析条例迟迟不出台原因2009年06月30日 15:41中广网【大 中 小】 【打印】 1位网友发表评论中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03分报道,《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原计划同期推出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仍然在立法机构的审议当中,各界都在等待的实施条例为何在《食品安全法》推出后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推出呢?这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台记者王权军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

记者:《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一个月了,据我们了解,相关的监管部门准备好了一些管理规章,但是现在都在等待实施条例的出台,那些规章不能先出台吗?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不可以。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它的法律阶位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又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了确保我们这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法规,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之间有机衔接,应当在今年2月28日推出《食品安全法》之后,第二步推出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步再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包括质监系统、工商系统再统一推出相关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作用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计划行政法规里面的相关内容,也就是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原则性较强的内容,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还可以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做出若干的细化。第二个对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间依然有一些缝隙的地方做出必要的立法填充。

记者:按照您刚才说的程序,现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了,为什么在出台四个多月,实施一个月之后,实施条例还迟迟没出台呢?您觉得?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我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中国总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食品安全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审慎的过程,我们经历了四次立法审议活动,才最终在今年2月28日推出,并且6月1号开始实施,对于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言,也要本着一种侧重于提高立法质量的立法精神,审慎的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出台。

记者:但是还是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能同步进行呢?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从逻辑上讲是先有母亲,后生儿子。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及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国务院属于行政机关,立法程序不同,立法机关不同,立法的调整对象也有差异。所以,苛求《食品安全法》和配套的实施条例一同出台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实际上从以往的立法惯例来看,我们也是先出台法律,再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比方说《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的,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2002年8月4日颁布的。我个人认为一方面我们的《食品安全法》的确涉及企业、涉及消费者、涉及行政主管机关等一系列各方面的法律主体,所以,我们出台要谨慎。但是另外一方面,由于这部法律的极端重要性,我们也要本着一种时不我待的精神加速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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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09:21 |只看该作者
维权还要多想其他渠道,不要框死在法制办、卫生部那,
比如,可以从新闻报道中获知谁是食品安全法专家后,
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其联系方式,
我已经给好几位食品安全专家发邮件了,大家一起行动吧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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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25
发表于 2009-7-2 20:02 |只看该作者

我给刘教授来一份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近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使我们感到非常失望与震惊,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病毒性肝炎”笼统规定,这就使得我国已经实施十四年的原《食品卫生法》有关的乙肝歧视条款的清除形同虚设,并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本已非常恶劣的生存环境将继续恶化。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使是医学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乙型肝炎病毒可以通过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未免过于严厉。
纪90年代以后,人们认识到乙肝、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患者做出限制]
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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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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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20:04 |只看该作者
请人权兄把搜到的邮箱地址i、贴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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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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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20:07 |只看该作者

我给人大法工委的邮件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我把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比后,发现其中有关从业人员健康要求部分有了变动,[食品安全法]中去除了对“病员携带者”的限制,请问:我是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如果按照老的食品卫生法,由于其中有对中有对“病员携带者”的限制,我就不具有食品行业从业资格。现在既然去除了限制,我今后可以从事饮食行业了吗?请于百忙中给与回复。
                                                                           
                                                                                     谢谢
                                                                                    
                                                                                               一个受人歧视的病原 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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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28
发表于 2009-7-3 17:32 |只看该作者
我的人权网信箱信件
尊敬的中国人权网主编先生: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公然违背现代科学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乙肝到底是否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就连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
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我们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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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09:39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刘俊海专家的给我的回信内容:
多谢信任。
有机会时我会支持你们的观点。

》》》》回信虽然简短,但至少让《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知道了我们的诉求,了解乙肝可以从事食品业的理据。或许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讨论会上会提出对我们有利的观点,为维权多增加一点希望。
以下是我给刘俊海专家的求助信: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gandanxiangzhao999
To: jhliu
Cc: junhailiu
Sent: Thursday, July 02, 2009 8:56 AM
Subject: 希望刘教授能帮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


刘俊海教授,有幸获悉您是《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几分钟看下我以下这封信,希望您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不少于5亿乙肝携带者对您的感激泪水将会流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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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0:16 |只看该作者
又找到一位超级权威的《食品安全法》专家————
姓名
陈君石
电 话
63152410
E-mail
[email protected]


工作经历:
1998 - 研究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会员:
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毒理学会,中国营养学会
美国营养研究学会,国际流行病学会
兼职:
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食品卫生分委员会 主任
卫生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任
卫生部肿瘤防治科研领导小组 成员
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
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委员
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委员
美国康奈尔大学营养科学系 兼任教授
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 副主席
WHO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
WHO食品污染监测合作中心(中国) 主任
WHO西太区办事处环境卫生中心 顾问
国际生命科学会(ILSI)中国办事处 副主任
达能营养中心(中国) 副理事长
中国毒理学会 副理事长
中国预防医学会 常务理事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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