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传染病医院成为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
《太原日报》2008年07月25日
http://www.sx.chinanews.com.cn/2008-07-25/1/67838.html
中新山西网7月25日电 太原市卫生局7月23日下发通知,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的定点收治医院。此外,清徐、古交、娄烦、阳曲等4县(市)也将确定一所县级综合医院或妇幼保健院负责此类急产孕妇的生产。其余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此类孕产妇、开展产科接生工作。
作为定点收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将统一接收各医疗保健机构临床诊断的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并负责其孕前咨询、孕期保健、孕产妇分娩、产后康复、围产期哺乳育儿指导、肝病追踪随访治疗、孕期母婴阻断及母婴阻断效果随访等工作。(来源:太原日报;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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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太原市卫生局公开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据《太原日报》报道,太原市卫生局2008年7月23日下发通知,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的定点收治医院……其余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此类孕产妇、开展产科接生工作”。(《太原日报》报道附后)。根据这一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将失去在其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生产的权利和获得孕产医疗服务的权利。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开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怀政策,也违反了现行法律,特此向你们检举。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完全可以在普通病院分娩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和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乙肝防治指南》,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因此,任何医疗机构,只要是遵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的消毒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就可以避免乙肝病毒的交叉感染。
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医学上现在已经有了高效的母婴阻断方法,那就是在新生儿出生后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乙肝母婴阻断的方法是非常简便易行的,也完全不必要在传染病医院进行。
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在综合性医院分娩和诊治的做法剥夺了其平等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太原市卫生局的上述禁令,不但使得乙肝病原携带者孕产妇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且剥夺了她们平等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严重违法歧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关爱乙肝携带者的精神唱反调。
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在综合性医院分娩和诊治将严重危害孕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
乙肝孕产妇的主要问题是孕产问题,而非乙肝问题。孕产妇经常容易发生内外科并发症,孕产妇经常需要其他科室的医生的诊疗,如果不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在综合性医院分娩和诊治,将非常不利于孕产妇并发症的治疗。
特别是,如果孕产妇发生紧急状况,需要就近就诊和就近生产,太原市卫生局的上述禁令将会使得孕产妇失去紧急救治的机会,将严重危害孕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
四、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和母婴阻断工作
通过常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和母婴阻断技术,完全可以很好地预防乙肝的交叉感染和母婴传播,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例如《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而不是试图将乙肝携带者孕产妇隔离起来。
综上所述,太原市卫生局禁止乙肝携带者孕产妇到除传染病医院之外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和就诊的做法,既无科学依据,又将严重危害孕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同时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本人特此向你们控告检举太原市卫生局的行为,盼望你们能关注此事,责成太原市卫生局撤销该通知,并责成太原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培训。
此致
此致
敬礼
公民:陆军2008.07.28
附件:《太原日报》2008年7月2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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