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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打响北京第一枪!和公司拼了!!战事连载中~~ ...
楼主: 乙往情深

打响北京第一枪!和公司拼了!!战事连载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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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7:37
原帖由 东宝 于 2008-7-19 11:45 发表
不管有没有找人替检,他们这样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为什么要替检?因为他们做了不合理的事情,不要有任何愧疚感,也不要跟他们在有没有替检的问题上纠缠,我想楼主可以把问题放大,他们以为把你一个人解决了就好了,但是我们还 ...

我已经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拿给HR看了,而且我还特别指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可是这个HR很会找漏洞,他认为“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没有说不能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项目”,注意他所说的“项目”和“标准”,他认为公司只是把乙肝指标物作为了体检“项目”,但并没有说一定会把这个当成录用“标准”,所以并没有违法,他这样跟我咬文嚼字我也没办法啊。而且他还说现在公司是要查出你到底有没有欺骗公司的行为,所以你必须再去做相同的体检来排除你的嫌疑。我敢肯定,公司以后不录用我也决不会说是因为我乙携的身份,而是说我欺骗公司,违法公司规定,到时候我去哪说理去。各位战友,一定再帮我多想想对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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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7:39
原帖由 铁血柔情1984 于 2008-7-19 14:04 发表
楼上说的很对,你应该抓住HR强迫你查两对半这点,
再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把你和他们的对话录音。

正如我刚才上面回复的内容一样,我已经把所有能说的都说了,我也知道公司现在肯定是想打“不诚信”的牌,可我现在确实没办法绕开这个罪名啊???
期待战友提出更好的建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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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7:54
原帖由 不落叶 于 2008-7-19 12:06 发表
既然医院能写上"非本人"可能就有"硬棒"的证据.不要在这方面多辩解.不要被公司牵着鼻子走.

HR肯定要你承认让人替检了.他要用"诚信"做借口拒录,只要拐到这,你就要避开,.

你强调让他承认公司体检不该查乙肝标志物,所 ...

目前HR就是跟我玩文字游戏,说公司并没违规,也不承认公司违规,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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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8:17
“替检”成为我的死罪,早知道不如一早坦白好了~也不会落下个“不诚信”的罪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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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8:53
是罪非罪,不是由公司说了算的。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可以给人定罪。你不用怕。他们没有合法理由的。按我说的那些意见去做吧,权利是争取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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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20:49
其实既然把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放到到体检内容里,就说明它已经被作为一把尺度,做为用来是否招工的标准了,要不为什么他们明知道违法还要把乙肝项目列在体检表中。他们用什么来证明他们没有因此而歧视被检者?
维权不是用嘴吹的,只有真正行动起来,才能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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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20:54
既然不作为"标准"有什么权利要求作为"标准"以外的"项目"呢?

对于单位来说,除和工作有关外,都是我的隐私,愿意不愿意让让你知道是我的自由!

所以是不是本人做的,你管不着.也不存在"诚信"问题.

[ 本帖最后由 不落叶 于 2008-7-19 21: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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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08:43
找益任平吧,那里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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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8:58
找益任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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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0:37
只有DNA检测才能说明是不是同一人,检查结果不一样又能说明什么?人的身体指标本来就是不断变化的!偶认为LZ尽管去检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承认找人替检的。如果承认也是公司检查两对半错在先,不能全是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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