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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卫生局居然拒绝出文件,人权兄请帮参考下 ...
楼主: xia704168

卫生局居然拒绝出文件,人权兄请帮参考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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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23:03
天下乌鸦一样黑。万恶的官僚该下18层地狱!
自立自信,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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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4:11
回复内容   
一、在《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三个地方规定了卫生部门的职责(原文如下):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以上可见,《意见》规定了卫生部门三方面的职责,一是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二是做好体检本职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
我理解,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意思是不得将检验结果随意向无关人员泄漏体检结果,而不是该不该将某个项目列入招工体检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同时,提高医务人员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干预体检项目的设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权利。
《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原文如下:“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原文如下:“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可见招工体检项目是由用工单位确定,《意见》禁止用工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调处争议。医疗机构的职责是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而不是确定体检项目,医疗机构没有确定体检项目的权利,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授予医疗机构这个权利。您说到“用人单位体检项目设定权,是在体检机构规范的目录下进行的”,其实,体检机构的体检目录是将常用的体检项目列入其中,因为有些体检必须有乙肝项目,所以,体检机构在目录中列入乙肝项目,只是表明该机构可以开展这个项目,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进行选择,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3、为了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尽快解除您的困惑,或者解决您的困难,我们可以面对面进行讨论,或在电话中直接进行交流。这样,我们可以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您愿意,可以拨打市卫生局疾控科电话:8117017,谢谢!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最终梦想,1。2亿同胞全部转阴,全国禁查乙肝,查则罚到你倾家荡产。希望所有遇到歧视战友友能勇敢起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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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上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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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6:11

回复 8# 的帖子.........强,,,,,顶,,,,,,,,,顶,,,,,,,,,,,,,,,,,,,,,,,,,,,,

强,,,,,顶,,,,,,,,,顶,,,,,,,,,,,,,,,,,,,,,,,,,,,,为什么中山没有像广州那样的市长接待日,,,,,,,,,,,,,,,,,,,,,有的话,,,,,,,,搞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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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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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最低价500元起代理,联系QQ:1026043982,真正为战友降低成本,欢迎“货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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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18:18
强忍泪水帮你顶起,坚强些!战友!
但有一丝希望我们就不要放弃,战斗到底是我们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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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5:11
xia704168  




编  号 5106 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人 不署名 类型 咨询 查看次数 4 状态  已回复  保密  
标  题   对编号4025案件受理的交流途径  
内  容
欣闻卫生局办事效率高,对于办理案件能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感到高兴,针对于前期我所投诉的案件,想代表十堰地区的乙肝携带者向卫生局提出我们自已的一些看法,不知道卫生局什么时间能接进电话,以前打过没人接。

  来信人地址:没有填写      来信人手机(电话):没有填写  
  此言论仅代表“不署名”的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于2008-7-9 16:20:36  

回复内容   
     我局非常欢迎您与我们交流意见,因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所以我们无法与您联系,我们已与相关科室联系,随时等你的电话,电话:8117017。




继续关注卫生局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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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5:12
5105 受理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来信人 不署名 类型 投诉 查看次数 6 状态  已回复  保密  
标  题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与体检的问题  
内  容
领导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找工作中被很多单位拒绝了,他很痛苦,为了帮助他,我特意向你们寻求帮助。  
近来在网上看到,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规定,在招工体检中为了保障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禁查乙肝三系,但目前的状况是仍然有很多医院体检套餐中还是要查乙肝标志物,他们就业仍然存在问题,请领导能重视这个问题。希望能和卫生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以督促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同时需加大宣传,科普乙肝知识,尽早让他们实现公平就业,为建设美丽十堰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说用人单位要查,医院可以有理由拒绝不查,可以跟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和病毒携带者一起正常工作 吃饭是不会感染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希望劳动部门的领导 卫生部门的领导以及医院能真正的为他们这个群体想想,想想他们的处境(不能工作,怎么生存)!!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完这封邮件!希望能给他们一个光明的前景。我代表在十堰的每一个乙肝病毒携带朋友说声谢谢!(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很大的比例)  
据我们QQ群中所知,有许多十堰的青年在找工作中因为这个屡屡被拒,对他们生活和心理造成很大影响,让本地很多人才就业无门,希望政府能出吧具体细则保护他们就业权利!
另附各地出已台禁查乙肝文件:
1、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4月2日)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2、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2008年2月25日)
http://www.nbws.gov.cn/zwxx_view ... &ContentId=3752
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
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 ... tid=WBCI-2008000005
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2008年1月13日)
http://www.smhb.gov.cn/node2/xxg ... robject7ai1534.html
5、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
http://www.hzws.gov.cn/site/znss/show.asp?docid=5809
6、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锡卫医〔2008〕24号http://wsj.wuxi.gov.cn/ReadNews1 ... %B4&SpecialID=0
7、《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http://www.szhealth.gov.cn/wsj/m ... m=view&nid=3898
                              


  来信人地址:没有填写      来信人手机(电话):没有填写  
  此言论仅代表“不署名”的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于2008-7-9 16:10:25  

回复内容   
感谢您的建议,我们会好好关注次问题的。

而劳动局一句关注就想打发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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