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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楼主: juewang200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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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9:19
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应该是“防患于未然”,并不是遇到了歧视叫乙肝携带者去投诉、起诉。这一点非常重要。
很多战友遇到了歧视向劳动部门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回复简直是废话!诉讼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就算没有《就业促进法》收到了歧视也可以提起诉讼啦。
因此,我们的投诉策略应该转变,不要单单说企业违规,要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作为重点。
反问下劳动局和卫生局:企业、医院为什么会一直或频繁违规?原因就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贯彻国家法规不力、引导企业和医院行为不力!这就是政府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的道理。
发生火灾了,才去救火已经晚了,为什么不事先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呢?!
同样的道理,发生乙肝歧视问题也就是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
这些小学生都明白的道路,不妨也发给劳动局和卫生局,让他们学习学习。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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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0:38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方面饱受歧视,为了保障中国1.2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力,建议增加以下条款内容:
   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强制劳动者病休,停薪留职等。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福利体检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及两对半等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如劳动者自愿检测,应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检测,并亲自保管检验结果。医疗机构不得向除劳动者本人以外的第三方泄漏检验结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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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0:46
我的意见信如下:
尊敬的领导:
      虽然国家禁止了乙肝歧视,但《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乙肝歧视并没有清除,反而,乙肝歧视变得更隐蔽,很多用人单位获取乙肝携带者的体检报告后,不以乙肝理由来拒录乙肝携带者,而是找其他借口拒录以规避《就业促进法》,导致《就业促进法》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应当防患于未然,并不是遇到了歧视叫乙肝携带者去投诉、起诉。要使乙肝歧视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不相关的医疗信息资料。”

具体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应当补充表述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需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不相关的医疗信息资料。


                                       广东公民
                                    2008年5月10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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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2:34
支持,希望大家都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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