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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楼主: juewang200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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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4:42
已写邮件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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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01
关于〈广东省劳动合同〉体检条款的意见
虽然,〈广东省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体检条款,初衷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但是对于乙肝携带者来说是个噩耗!根据有关数据,广东省有近1600万乙肝携带者,乙肝携带率为17.5%。这么庞大的人群工作都要进行体检,如果保护措施不当,将造成重大的就业危机。因社会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很多乙肝携带者为了躲避体检,不敢去要体检的大公司工作,宁愿选择在不用体检待遇低的小企业,然而,现竟然把体检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成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乙肝携带者连在小企业都无法生存了!因此,〈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体检条款的误导,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现本人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劳动合同法没规定对普通岗位员工要进行体检,是没有法律依据,站在企业的角度,也没有为普通岗位员工体检的义务,如流动性大的职业、卖衣服之类的工作岗位。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2、广东每六人就有一人是乙肝携带者,在企业体检=查乙肝的社会环境下,体检条款导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难以执行,容易引发乙肝歧视纠纷。虽然国家已经有法规禁止乙肝歧视,但企业是不会以乙肝为理由来辞退的,而是找其他借口,因此禁止体检是解决乙肝歧视的根本。
3、反过来理解,假如企业没有为员工体检,那员工是否可以告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届时劳动纠纷会大大增加。
4、目前已经出来的四个省份中,北京、湖北、广东省中山市没有规定体检条款。
5、江苏省虽然有体检条款,但其表述为:“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是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已经注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6、建议〈劳动合同〉取消有误导倾向的体检条款。如果的确要把体检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就应该在前面注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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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06
顶下,其实要做点东西出来了,不然真的是误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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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13
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文本问题信访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文本问题答复

***同志:
    现就你反映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二款(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有误导嫌疑问题,答复如下:
    此约定条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误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按广州劳动局的说法,用人单位可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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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33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这样条款应该由《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不应该过多地进行体检干预。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容易造成体检泛滥和个人健康隐私暴露,造成很多省市劳动局一刀切地将强制性定期体检列入《劳动合同范本》,而不去区分职业病范围。
如广东省劳动厅把强制性“定期体检”列入《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而广东省劳动厅去混淆概念,将“体检”条款的解读为:“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饮食、医疗卫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的,劳动合同中还应约定安排体检,且体检费由单位支付”,而《劳动合同法》指的体检条款只是“职业病危害”,饮食、医疗岗位不属于职业病。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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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36
南方都市报评论:《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有误导嫌疑
  2007-12-08 09:55:4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近日广州市劳动局发布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六条第二款——“(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我认为该条款的“体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有可能使《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执行上造成困难,以上条款应当予以撤消。
  虽然劳动局的出发点是保障特殊工种人群的健康权益,但《职业病防治法》已经有规定体检条款了,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而且条文表述不清晰,企业会认为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每年至少要体检,否则涉嫌违反合同的规定。其实在大部分普通的工作岗位,要企业免费为员工体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在国家不允许体检查乙肝了,而众所周知企业的体检一般都是查肺结核和查乙肝。

  因此,此条款不但对企业本身不公平,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还有可能惹上乙肝歧视的官司,更对乙肝携带者是一个坏消息!希望广州市劳动局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办法》和《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能效仿北京市或湖北省最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修改有误导倾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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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41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劳动合同》体检条款解释惹争议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劳动合同》体检条款解释惹争议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第六条第二款:“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今天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官方网站看到了对该“体检”条款的解读为:“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饮食、医疗卫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的,劳动合同中还应约定安排体检,且体检费由单位支付”,这个解读能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作用并不大,因为很多用人单位都看不到省劳动厅网上的解释。当初为什么不把条款表述清楚点呢?!全国除广东省以外都没有体检条款,有些省市有体检条款的都在前面注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同时,把“每     (年/季/月)”作为选择项目,无疑更加强调了体检条款,因此广东省的体检条款很容易被企业误读的。
  更重要的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检的职业岗位是:“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而广东省劳动厅却把该“体检”条款的解读为:“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饮食、医疗卫生等”,这无疑忽略了“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这就蔑视了《职业病防治法》,也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而“饮食行业岗位”的体检,国家已经实行了“健康证准入制度与年审制度”及“卫生许可证制度”,那是卫生局监管的事情!这些工作岗位是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而劳动合同中,应该针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要求体检,而不是去要求饮食、医疗行业岗位体检。这又一“广东特色”!建议广东省劳动厅多多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多多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的有关条款。
希望广东省尽快将更正有误导倾向的体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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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42
人多力量大,希望大家都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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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8:52
专门把保障乙肝就业写入劳动合同不太实际,
但可表述为: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不相关的医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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