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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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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2:42
3·15消费教育系列讲座

  武高汉:消费者沉默就会姑息养奸

  昨日上午,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成都市图书馆向消费者代表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趋势”。他表示,中消协反对谢绝自带酒水、收开瓶费这样的“行规”。

  “我们消费权益受侵害,一般都没有投诉,因为成本太高了。国家工商总局一位司长一次买面包,回家一看,面包长毛了,就扔掉了。问他为什么不追究,他说因为当时没有要发票,没法证明就是那家店买的。我以前一天要喝4斤牛奶养生,出了三聚氰胺的事,我就成了朋友们的笑柄,说‘你还是中消协的呢’。”武高汉随后严肃地说:“大家不要学我和这位司长。沉默的消费者成为大多数,就会姑息养奸。消费者权益受害就要投诉,知情就要举报,要参与社会管理。”中国消费者的投诉率,大约只有英国消费者的1/30。“在市场经济下,只有消费者是不被收买的,机关和团体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收买。”

  武高汉认为,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科学消费理念,摆脱重生产、轻消费的固有思维。新西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我国的部委中,却没有一个专门管消费的。在“两会”代表中,经营者代表不在少数,但几乎没有消费者代表,希望今后达到一个平衡。他还呼吁,经营者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杨竖昆:希望唤回手绢代替纸巾

  “消费维权的关键是要找到最大公约数”,“要善待媒体和消费者的脊梁”,“要倡导健康的消费理念”。昨日下午,中消协原秘书长杨竖昆在市图书馆,为全市消费者、企业负责人及消费维权工作者代表做了一场讲座。

  杨竖昆说,消协是维权(敏感词)组织,与媒体是天然同盟,大家相互合作,能起到很好的宣传、维权效果。

  如果打电话、坐火车被多收了5毛钱,你愿意就此打一场官司吗?记者上网搜索,发现此类官司已经层出不穷,最小标的已经降到了2毛钱。杨竖昆把打这种官司的人称为“消费者的脊梁”,希望消协坚决支持。中消协认为,这样的消费者并非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是在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竖昆说,除了不法厂商的利欲熏心,大众消费理念和需求有时也会催生“问题食品”,比如出现增白馒头,是因为很多消费者误认为馒头越白越好。因此,需要进行消费教育。杨竖昆说,他在担任中消协秘书长时,已经策划好了一个“唤回手绢”活动,因为他发现取代手绢的纸巾存在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等问题,但因离任而未完成。如今,这个心愿还一直压在心里,他不会放弃,希望以一个志愿者的身份为此继续努力。本报记者向朝阳(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记者余文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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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4:58

是否有有利于HBVER的好消息呢?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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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6:02
原帖由 lovebb123 于 2009-2-20 14:58 发表
如题

不再查乙肝,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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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8:25
希望真的不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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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8:27
《食品安全法》2月25日开始审议,月底就要出台了·!我们各位战友提的意见相关部门还是部分接受了·!这已反映在《食品安全法》草案里了!关键是大家要不断反映情况和提意见呀·!我们要依法维权,我们要合情合理地向温总理、胡总书记、卫生部陈部长反映我们1.3亿人民的痛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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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8:54
当年笔者写给卫生部的信:
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部长:
    你们好!
    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其中一些条文存在对乙肝携带者歧视的内容,如: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我们知道, 病毒性肝炎有五种(甲、乙、丙、丁、戊五型肝炎),其中甲肝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乙肝是通过血液\母婴\性等三种途径传播的.况且甲肝和乙肝都有临床可行的疫苗!这里(第三十四条)还是沿用<食品卫生法>的旧条文,笼统地将五种肝炎的传播途径混淆,并说成都是“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虽然原来的目的是为了切断肝炎的传播途径,但却已是十分错误的过时说法,极其不科学!而且实际操作(招工入学体检)时,只查乙肝!完全剥夺了所有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工作的权利.使人们误以为乙肝是通过吃饭等生活接触途径传播,从而对其他行业歧视乙肝携带者起着示范性作用!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

   据权威资料介绍:
乙型肝炎病毒是通过血传播,不经消化道传播,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品等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造成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的____(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乙型肝炎是世界上最普遍的肝脏传染病。它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从而导致对肝脏的侵害和损伤。HBV是通过血液和被感染的体液传播的。通过直接的血液与血液的接触、无防护性性交、未杀菌处理的注射针以及已感染HBV的母亲在婴儿出生过程中传给其婴儿.

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
乙型肝炎有一种安全有效的疫苗,只需三针就可获得抵抗乙型肝炎病毒的终生保护。这是我们认为有史以来最安全最有效的疫苗之一。---(美国乙肝基金)
“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and can 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世界卫生组织) 网页:  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 FACT SHEET WHO/204 REVISED OCTOBER 2000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因此我们斗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对十多年前出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现在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令人恐惧和痛苦绝望的乙肝检测条文予以修改和细化,并重新颁布实施,象最新实行的《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一样,明确“排除肝炎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等工作为合格,并发合格证,不要象原来只说“可恢复原工作”。我们要求体检只查"ALT",不查"两对半",健康证、体检表上只写"合格"与否,不暴露个人隐私,详细结果交个人,不交单位.用人单位知道卫生部门的权威结果即可.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2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彻底解决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和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条文!完全禁止医院、防疫站对入职入学者体检查乙肝的害人做法!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我们祈盼着佳音频报、真正消除乙肝歧视的那一天的到来!
   谢谢!
   祝尊敬的部长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   *** 等
                                        2006.9.13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6759&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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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9:45
毛主席说:“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会倒,这也和扫地一样,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行跑掉”!反对乙肝歧视也是这样,你消极等待,你不提意见,幼稚地以为天下会掉下馅子,那是不可能的@!特殊利益集团决不会轻易放弃自己已获取的利益@!一定会提出反对意见的@!只有我们大家都去努力争取,都去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努力反映情况,才可能争取到我们应得的利益!!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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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04:31
敬爱的温总理,您好!真不好意思在您百忙中又打扰您了!我们想问一下:卫生部什么时候才正式下文禁止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职入学入托者进行查乙肝? 现在乙肝歧视还是相当严重,大家意见还是十分大!!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就业促进法>),下发了一些规定,但还是没有抓到点子上和根本上!因而相关部门(人保部)的努力效果还是不大!!人民群众普遍认为这主要还是由于卫生防疫站查乙肝带了坏头,是乙肝歧视的源头@!其他医院查乙肝都是因为有样学样这一缘故呀!!人民群众对卫生防疫站进行入职查乙肝这一错误做法深恶痛绝,事实证明十多年来的乙肝歧视都是由此而起的!祈盼温总理能嘱咐卫生部陈部长彻底废除入职入学入托查乙肝这一害人做法@!我们真心希望卫生部能带头下令禁止卫生防疫站查乙肝,不要再为了一点部门小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生存就业的大权利呀!更不要成为敌对势力攻击的借口呀!
我们盼望卫生部尽快正式下文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从而堵塞住乙肝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全国1.3亿的人民都在期盼着这美好的一天的到来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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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09:22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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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5:17
原帖由 cyk81 于 2009-2-21 09:22 发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 ...


顶这个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防疫站什么的健康证应该不会再有理由查乙肝了吧
大将南征胆气豪,腰横秋水雁翎刀. 风吹鼍鼓山河动,电闪旌旗日月高. 天上麒麟原有种,穴中蝼蚁岂能逃? 太平待诏归来日,朕与先生解战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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